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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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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7

(总分:64.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 单选题(总题数:17,分数:34.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我国上古史料典籍中的“眚”是指( )(2009年综合课单选第37题) (分数:2.00) A.惯犯 B.偶犯 C.故意 D.过失 √

解析:解析:西周时期,对于犯罪已经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史籍中,过失被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D项正确。

3.“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司法审判制度发端于( )(2008年综合课单选第33题) (分数:2.00) A.商朝 B.西周 √ C.春秋 D.战国

解析:解析: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西周总结出一套“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经验,即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伪。“五声”亦即“五听”,其具体内容是:一日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二日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三日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四日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五日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纨然”,即观察当事人的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因此本题选B。

4.战国时期李悝作《法经》六篇,其内容属于诉讼法制度的篇章是( )(2015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31题) (分数:2.00) A.盗法 B.杂法 C.网法 √ D.具法

解析:解析:《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捕法》二篇属于诉讼法的范围,C项正确。 5.西汉文帝刑制改革中,取代斩左趾的刑罚是( )(2017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36题) (分数:2.00) A.劓 B.弃市 C.城旦舂 D.笞五百 √

解析:解析:汉文帝时期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D项正确。

6.汉朝法律规定,被告人及其亲属不服官府判决的,可申请重审。这一诉讼程序称为( )(2015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35题) (分数:2.00) A.录囚

B.乞鞫 √ C.举劾 D.读鞫

解析:解析:对被告的审讯,称“鞫狱”,沿用西周以来的五听之法。被告的口供即所谓“辞服”,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为了获取口供,审讯中广泛使用刑讯。经过审判的各项程序,事无可疑后,法官可依据律令作出判决,并向被告及其亲属宣读,称为“读鞫”。如果被告及其亲属不服,允许其申请重审,称为“乞鞫”,乞鞫期限为三个月,期外不听。因此本题选B。

7.下列关于“十恶”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4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38题) (分数:2.00)

A.“十恶”制度首立于唐朝

B.“十恶”是由“重罪十条”发展而来的 √ C.官僚贵族犯“十恶”者可以官品抵折刑罚

D.“十恶”中的“谋大逆”是指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君主政权

解析:解析:《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的基础上正式确立了“十恶”罪名,“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A项错误,B项正确。唐律规定了贵族官员犯罪可以减免刑罚,但“犯十恶者,不用此律”,C项错误;“十恶”中的“谋大逆”是指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D项错误。

8.依照唐律规定,对家长参与的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是( )(2011年法学综合课单选第19题) (分数:2.00)

A.以造意者为首犯,随从者减一等 B.以尊长为首犯,他人减一等 C.只坐尊长,卑幼无罪 √ D.不分首从,一体论罪

解析:解析:唐律规定:“诸共犯,以造意为首,随从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其监临主守为主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因此本题答案选C。 9.唐开元年间,某县令收受在押人亲属绢二十匹,为该在押人开脱罪责。依照唐律规定,该县令的行为构成( )(2013年法学综合课单选第17题) (分数:2.00) A.坐赃罪 B.受财枉法罪 √ C.受所监临财物罪 D.受财不枉法罪

解析:解析:《杂律》篇首就“坐赃致罪”设六赃专条,称一切不法所得为赃,把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种犯罪称为“六赃”。受财枉法罪指“受有事人财而为曲法处断”,即收受当事人贿赂而利用职权曲法枉断,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为其开脱罪责。受财不枉法罪是指“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的行为。受所监临财物罪是指“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的行为,一般是主管官员私下接受所监管的吏民的财物。坐赃罪是指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本题中官员收取他人财物为其开脱罪责的行为构成了六赃中的受财枉法罪,答案为B。 10.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是( )(2009年综合课单选第38题) (分数:2.00) A.《开皇律》 B.《大明律》 C.《宋刑统》 √ D.《开元律》

解析:解析:《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本题选C。

11.规定“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的朝代是( )(2010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41题) (分数:2.00) A.唐朝 B.宋朝

C.元朝 √ D.清朝

解析:解析:元朝统一中国以后,虽然受到儒家礼教纲常的影响,但仍保持某些蒙古族原有的传统,特别在婚姻方面,允许依照不同民族的风俗和习惯行事,而不强求划一。至元八年定制:“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因此本题选C。

12.中国历史上废除丞相制度的皇帝是( )(2011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40题) (分数:2.00) A.元世祖 B.明太祖 √ C.明成祖 D.清世祖

解析:解析:明初极度强化了君主集权制度。洪武十三年明太祖朱元璋废除传统的宰相制度,由皇帝直接控制中央六部,使六部对皇帝直接负责。因此本题选B。

13.清末设立的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的地方机构是( )(2008年综合课单选第37题) (分数:2.00) A.参议会 B.资政院 C.谘议局 √ D.都督府

解析:解析:谘议局是“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于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谘议局活动的宗旨在于“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其权限是讨论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税收、公债以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因此本题选C。

14.北洋政府时期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机构是( )(2014年法学综合课单选第19题) (分数:2.00) A.大理院 B.参政院 C.行政院 D.平政院 √

解析:解析:平政院职掌行政诉讼的裁判。D项正确。

15.下列关于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内容与特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2015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41题)

(分数:2.00)

A.在时间效力上取“从新从重主义” √ B.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 C.继受了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

D.对侵害直系尊亲属的犯罪行为采取加重处罚原则

解析:解析: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主要特点是:其一,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注重采纳与传统宗法伦理原则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其二,在时间效力上取“从新从轻主义”,但“保安处分”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其三,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因此本题应选A。

16.1932年10月颁布的《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普通法院的审级是( )(2016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44题)

(分数:2.00) A.三级三审制 √ B.四级三审制 C.三级二审制 D.四级二审制

解析:解析:1932年10月公布《法院组织法》,改为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A项正确。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7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7(总分:6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7,分数:34.00)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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