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城院发?2014?90号
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
通 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2014年11月27日的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城市学院 2014年12月5日
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0至30人组成,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席二名,分别由主管教学和主管科研的校领导担任,秘书长一名,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任期三年;成员名单报省学位办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学位授予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讨论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审查通过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3.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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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分委员会由7至12人组成,由学院领导和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组成,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成员名单由各学院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接受本学院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 2.根据本学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班学生的成绩(含生产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专业能力获取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3.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确定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接受本学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转达学生本人。
第三章 学位申请和授予条件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 在校学习期间,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各环节的学习,达到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2. 课程学习及专业能力获取情况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本专业技术的初步能力;
3. 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分(含)以上;
4. 身体健康,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合格要求。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可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需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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