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四批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
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09]34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15 【实施日期】2009.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四批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我市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沈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办法》的有关要求,市农委等部门在企业申请,县级推荐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考察评审,认定沈阳同利豆业有限公司等45家企业为我市第四批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第四批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有效期2年,即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 / 2
附件:沈阳市第四批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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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四批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四批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09]34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5.15【实施日期】2009.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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