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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6西方政治制度重点复习资料-18年12月整理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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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国模式:在英国,由于实行议会至上原则,行政权与立法权高度重合,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三权分立。

①议会与内阁:议会产生内阁,内阁对议会负责 内阁享有议会的部分立法权

议会通常通过下院对内阁进行牵制:1质询:,2辩论;3批准立法;4倒阁; 辩论:议院不满于对所提质询的答复,可提出动议,将质询案改为辩论案,一旦动议成功,便可

在下院进行辩论,向政府施加压力

②议会主权与司法的相对独立:法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尽管不彻底。

3)法国模式:1.以总统为国家权力的中心

2.政府权力和地位得到了大大提升

3.限制会议的权力,使议会的地位和作用明显下降

第五节 人权原则

1、(1)人权就是作为人而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自然权利、道德权利、法律权利。

(2)自然权利指人在国家产生以前的自然状态下依据自然法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不是国家或

政府赋予的,而是产生于政府产生以前,可以说是人生而有之的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

(3)近代自然法理论最先是由荷兰法律学者格劳修斯提出来的。

霍布斯唯一关注的自然权利是生命权,霍布斯把自然法看做是捍卫生命权的法则。 洛克指出自然权利,其中最核心的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4)西塞罗系统的阐述了自然法

(5)阿奎那:人法、自然法、神法、永恒法,其中人法和自然法最重要

2、人权原则在主要西方国家的确立

英国《大宪章》、《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人身保护法》 美国《弗吉尼亚宣言》、《独立宣言》、《权利法案》(1791年宪法前10条修正案) 法国《人权宣言》、1791年宪法、1958年宪法 人身保护令:以法律程序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人身保护令源自中世纪的英国。是指在普通法下由法

官签发的手令,命令将被拘押之人交送至法庭,以决定该人的拘押是否合法。

4、 “三代人权”的发展

①第一代人权保护公民自由免遭国家专横行为[形成于美、法革命时期]——消极的权利;

②第二代收到“福利国家”的影响,人权属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积极的权利 ③第三代人权涉及人类生存条件面临的各种问题:维护和平、环保和发展,需要通过国际合作解决,称为“连带关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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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

第一节 西方选举制度的发展

1、选举:指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国公民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选举和推举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是公

民政治参与的主要形式。

2、选举制度是选举产生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应遵循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选举制度与议会制度、政党制度共同构成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三大支柱。) 3、:法国1791年宪法固定只有成为“积极公民”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积极公民:法国人和年满25岁,有法律所指定的一定时期的住所,交纳了相当于3个工

作日价值的直接税,不处于被雇佣的奴役状态

消极公民:不能满足以上条件的就是消极公民,不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中世纪选举与近代选举制度的差异:1)前者受到地域、财产或身份的若干限制;后者无限制;

2)前者最终结果由国王决定;后者取决于普选;

3)前者的目的是制约王权、分享政治权力;后者是公民权的体现。

5、普选制的确立 20世纪中后期

(1)普选权,是指一国的公民不论其性别、种族、出身背景、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一律享

有平等的选举权。

(2)普选制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公民普遍、平等地参加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和其他公职人员的制度 (3)普选制的确立:

英国:1832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人民代表法》:增加了城市代表的名额,规范选举程序,对合格选民实行登记制度,降低了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 1837年宪章运动:工人阶级发起,年满21岁的男子都有普选权(首要),选举投票应秘密进行,废除议会候选人的财产资格限制,平均分配选区,国会每年举行一次改选 1948年《人民代表法》年满21岁,在其选区居住满3个月,不分男女均有投票权,废除复票制 1969年《人民代表法》确立普选权 美国:内战前,白人成年男子普选权确立, 1920年第19条宪法修正案妇女选举权得到确认 1970黑人选举权确立,普选权确立 针对黑人:人头税、文化测验 祖父条款:1867年以前其祖父和父亲已取得选举权的人,可免除人头税和文化测验 白人预选制:只有白人才能参加民主党的候选人选举投票 法国:1944年确立妇女选举权,1974年普选权确立 6、真题:西方选举制度的意义:(选举制度成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 (1)选举是实现人民主权和代议制民主的主要途径;

(2)选举是政权合法性的基本来源;(合法性是一个政权是否真正稳定的内在基因) (3)选举是民众政治参与和政治社会化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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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真题:西方选举制度的原则

1、普遍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义是指,在一国之内,凡达到法定年龄,且按宪

法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公民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普遍选举原则的理论基础是西方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学说; 2、平等原则: 1是在一次选举中,每个选民都有而且只有一票投票权,即“一人一票”,

2是每个选民所投的选票效力相等,即“每票等值”

(1)不平等选举现象:1“复票制”,在一次选举活动中,部分选民享有多次投票权(英国下议院的选举中);

2差别代表,即使在一人一票原则确立之后,不同选区的选票不等值。

3、自由投票原则:是指选民不受他人限制,根据个人的自由意志表达选举意愿。 (1)一方面面表现为选民是否使用选票权仅依据他自己的意志,不受强制;

另一方面还表现为选民如何使用选票权也仅依据自己的意志,不受强制。

(2)真题:秘密投票的基本方式为无记名投票:选举时投票人在法律保障下,不在选票上署名,根据个人

意愿秘密填写选票和投票,其选举意愿不为他人所知,首创澳大利亚

强制投票:对于无正当理由而放弃投票的选民处以法律制裁

4、选举公开原则:是指选举规则、候选人、选举经过和选举结果等都必须向全体公民公开。

1)是候选人情况公开;2)是选举过程公开;

3)是候选人能够公开表达自己的见解和主张;4)是公布竞选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情况

第三节 选民、候选人和选区的划分

1、选民资格:一个国家的公民,在符合法定标准的情况下才拥有选举权,这种法定标准就是选民资格。 2、西方各国选民资格通常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实质要件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1)积极要件是取得选举权时必备的要件:国籍条件、年龄限制、居住期限。

(2)消极要件是指取得选举权时不容许存在的状态:①不能患有精神病或其他无法正确表达意识的疾病;

②不能被剥夺政治权利。

(3)形式要件:选民登记:以编制选民名册的形式将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登记入册,是国家负责选举工作的

机构依法对公民是否享有选举权进行审查和确认的活动

3、真题:候选人资格:

(1)国籍资格:必须是本国公民:美国总统具有原始国籍,众议院7年,参议院9年,德国议员1年 (2)年龄资格:一般高于选举人的年龄标准;

(3)居住资格:候选人特别是议员候选人必须在特定的选区内居住;

(4)职业限制(美国宪法法定,行政官员、文官、法官在任职期间不能成为议员候选人) (5)文化教育资格(丹麦、荷兰、葡萄兰、新加坡等规定候选人必须有读写能力)

(6)选举保证金:选举侯选人需交纳一定数量的“竞选保证金”,如果选举中所获选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

一定比例,则可获发还,否则由国家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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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区划分:

(1)职业代表制是按职业划分选举单位;

(2)地域代表制是按地域把全国划分为若干个选区,选民们以选区为选举单位进行投票的制度。

(绝大多数国家采用)

(3)真题:选区划分的基本原则:(西方国家一般依据人口数量划分选区)

①“一人一票”的原则:即同等数量的代表或议员应该由同等数量的选民选举产生,每个选区每一代

表或议员所代表的选民数基本一致

②根据人口的变更不断改划选区的原则; ③按照行政区划划分选区; (4)选区划分的类型:

①小选区:又称单名制选区,即每个选区只能选出一名议员或代表 ②大选区:又称多名制选区,即每个选区可选出两个以上的议员或代表

③大小选区相结合:一部分由大选区比例代表制产生,一部分按小选区多数代表制产生

类型 采用国家 利 弊 美国国会、 小选区 英国下议院、 (多数代表制) 法国国民议会 1.有利于大党控制议会,减少政党的数量 2.选举过程简单,花费也较少 易造成大党对选举的垄断,3.候选人直接与选民对话,增加了小党难以谋求生存空间 候选人与选民接触,认识和了解的机会 比利时、荷兰、以色列、1.选举过程复杂,选举费用1.有利于小党的生存和发展 大选区 奥地利、丹麦、冰岛、较高 2.能够比较准确的反映选民的意见 (比例代表制) 卢森堡、挪威、瑞典、2.容易造成政党数目过多甚3.直接的反映各大政党的力量对比 瑞士等国家议员 至政党林立 小选区与大选区德国联邦议院、 结合 日本众议院 (混合代表制) (5)真题:选举地理学:利用政治权力人为地违背人口比例或自然界限,使选区划分对本党有利

(严重违背了平等投票原则)案例:杰里蝾螈

真题:简述选举地理学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形式(3-122)

答:1.将本党占有较大势力的小片区域连在一起,形成一个选区,使本党有可能在该选区获胜 2.将不支持本党的选民分散到各个选区,使他们在各个选区都不可能形成多数,从而有助于本

党在各选区获得相对多数的选票

3.将不支持本党的选民统统划入一个或少数几个选区,本党候选人虽然可能在这些选区落败,

却能保证本党得以在其他选区获得较大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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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选举过程与程序 1、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

(1)直接选举是指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2)间接选举是指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选民选出的一个选举团选

举产生。

2、候选人提名

(1)提名权:政党或一定数量的选民可以提名公职候选人。

在英国、美国、德国、日本、比利时、意大利等国家,选民个人可以直接提名候选人

(2)提名竞选——预选:公职候选人如要获得本党的提名,一般都要经过党内竞争,这就是预选 ①集权型提名方式是指候选人的提名是由政党的中央机构或领袖决定(以色列) ②分权型提名方式是指公职候选人的提名基本上由选区的党组织决定

(英国最为典型,还有美国、新西兰、加拿大、挪威、瑞典、意大利、比利时等)

(3)美国选举产生出席本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

①基层党团会议预选:两党在各州自下而上,逐级召开党员会议,推选参加本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 ②直接预选:两党的选民通过秘密投票直接选出本州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

关门预选:要求选民必须进行政党登记,只许本党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 开门预选:允许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任何一个政党的预选中投票,但不得在一个以上的政党预

选中投票

②承诺代表:或又称“宣誓代表”,有各州的本党选民选举产生,但必须对选民公开承诺将在全国代表大

会上投票支持某一位竞选人

未承诺代表:或称“超级代表”,本党内的知名人士,他们不是选举产生,也无须承诺支持某位候选人。

3、竞选:即一个公共职位有两名或多名候选人通过竞争赢得选举。

竞选机构:1.有竞选咨询专家组成的竞选班子

2.有候选人的亲信、学者和实业家组成的政策顾问班子:

负责咨询和指导竞选过程中的政策立场,并在必要时及时加以调整

3.由志愿人员组成的秘书班子:日常事务

4.由党的各级骨干分子和志愿人员组成的竞选组织网:散发文件和传单等

4、竞选资金:指竞选者个人或通过向支持他的政党和利益集团筹措而筹集的用于竞选开支的经费。 5、竞选资金的来源:

(1)个人捐款; (2)社会团体的捐助 (3)政党募集; (4)候选人本人及其家族资产; (5)政府资助

6、竞选方式:(1)竞选旅行与演说;(2)充分利用传统媒体进行宣传;(3)网络竞选;(4)民意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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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国模式:在英国,由于实行议会至上原则,行政权与立法权高度重合,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三权分立。①议会与内阁:议会产生内阁,内阁对议会负责内阁享有议会的部分立法权议会通常通过下院对内阁进行牵制:1质询:,2辩论;3批准立法;4倒阁;辩论:议院不满于对所提质询的答复,可提出动议,将质询案改为辩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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