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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6西方政治制度重点复习资料-18年12月整理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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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城市政府

1、城市政府是国家设置在城市地区以履行市政管理职能的地方政府 2、城市政府的分类:

(1)按人口规模或人口数量,可以划分为大城市的城市政府、中等城市的城市政府和小城市的城市政。 (2)按城市功能可划分为政治中心的城市政府、文化中心的城市政府、经济中心的城市政府等。 (3)按行政等级即城市的隶属关系可分为中央政府直辖的城市政府和非中央政府直辖的城市政府。

3、城市政府职能:城市政府为实现国家意志、维护城市安全、稳定和推动城市各项事业发展而担负的责任 真题:城市政府职能的特点(7-238)

(1)城市政府职能的履行所面向的人群大而密集、结构复杂且参与意识强烈; (2)城市政府职能的范围广泛且对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要求很高; (3)城市政府职能更多地以直接和法制的方式履行;

4、城市政府面临的困境:

(1)城市政府职能和责任的增加,需要与之相称的经费支撑,而政府的财力资源是有限的,又无获取新资

源的良策,于是就会陷入财政危机之中;

(2)城市政府职能的膨胀相应地导致了政府机构及人员的大量增加,从而增加了协调和控制的成本,并易

滋生官僚主义作风,而这与过渡密集的人口一道更是造成了管理危机;

(3)城市政府职能的扩张使市民对政府的依赖加大、期望增高,与此同时政府却因资金短缺和管理难题而

能力不足,其结果是政府形象受损和普遍存在的信任危机;

5、真题:城市政府的组织形式:

(1)议会委员会制:指市议会和市政府合二而一、市议会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市议会负责做出决策并组织起设立的若干城市委员会来执行的城市政府组织形式。(如英国、加拿大) 特点:1)市议会由市民从一定任期的议员里选举组成,既是立法机关又是行政机关

2)市长由市议员选举产生,兼任市议会主席,无实权,除主持市议会外只承担礼仪性职责

(2)议会市长制:指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市议会和市长来掌握并相互制衡,但市议会在与市长的关系上处于优势地位的这样一种城市政府组织形式。(这种体制实行与日本的各城市,美国的部分小城市和少数大城市——在美国称为“弱市长制”) 特点:1)市议会由市民选举产生,掌握立法权

2)市长由市民选举产生,掌握行政权

3)市长有权召集市议会提交地方立法,但是市议会与市长相比更占优势,当市议会通过对市长的不

信任案,当市长在收到不信任案后10天内不解散市议会或者解散后新选举的市议会再次通过不信任案,市长必须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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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长议会制:指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市议会和市长来掌握并相互制衡,但市长在与市议会的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这样一种城市政府组织形式。(如法国、德国,在美国称为“强市长制”) 特点:1)市议会由市民选举产生,掌握立法权

2)市长由市议会在市议员中选举产生,兼任市议会议长

3)市长是市的行政长官,且有某种独立的立法权,同时不能被市议会罢免

(4)议会—经理制:指市议会专门聘请一位市政管理专家任经理,由其主持市政府的行政工作并实行专业管理的一种城市政府组织形式。(如美国)

特点:1)市议会由市民选举产生,规模较小,掌握立法权,且市议员不得担任市经理和各行政部门首长

2)市长由市议会任命或由市民直接选举,没有行政权,不得干涉市经理的工作,只行使礼仪性职权 3)市议会公开聘请一位受过专业训练的,有实践经验的市政管理专家任经理,来履行城市政府职能

第八章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西方国家的法律传统与司法原则

1.罗马法:是存在于古代罗马的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集中体现了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也反映了古罗马发达的商品交换的社会关系。由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和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和外来人,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两个体系组成,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1)十二铜表法:罗马的市民法,由罗马元老院根据当时的法律习惯编纂而成,由于这些表法都刻在青铜铸成的牌子上,所以称《十二铜表法》,该法以成文法的形式规范人与社会和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2)《罗马法大全》:即《查士丁尼民法大会》,包括了自罗马共和国时期至查士丁尼为止所有的法律,提出了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公法是罗马帝国政府的法律,私法是有关个人权益的法律,它的编纂完成标志着罗马法已及极其发达和完备,对后来欧洲各国的法学和法律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

2、日耳曼法:“蛮族法典”,是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后建立的早期封建王国所颁布的法律,是由日耳曼人原有的部落习惯逐渐发展形成。(实行属人主义)

3、法系: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具有某种共同特征和传统的现象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而成的世界性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又称罗马法系。

特点:以民法法典为基础,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又称民法法系、成文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是西方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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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拿破仑法典》

答:《拿破仑法典》即《法国民法典》,是拿破仑取得政权后不久亲自领导编纂的一系列重要法典中最著名的一部法典,它肯定了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被认为是最早产生的一部资产阶级社会的民法典,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标志着近代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

4、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特点:以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又称判例法系。它首先产于英国,也称为英国法系。

衡平法:与普通法并行的,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的法律原则和诉讼程序,是对普通法的补充,

衡平法诉讼程序相对简单,不设陪审团,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审理

5、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

(1)大陆法系受到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而英美法系包含了较多的日耳曼法因素;

(2)大陆法系在法律形式上的法典化,即一般不存在判例法,由重要的部门法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了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而英美法系却以判例法成为其正式法律渊源;

(3)大陆法系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成文法或制定法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立法精神,更不可能擅自创造法律。而英美法系的法律来自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英国法又称为“法官法”);

(4)大陆法系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在司法活动的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即从一般到特殊。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则是采用归纳法,从特殊到一般,法官在判案时强调“遵循先例”;

(5)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律一般分为司法法和行政法两个法律体系,二者之间相互独立,同时实行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而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必要设立行政法院;

6、西方国家的司法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公平审判原则:被认为不仅是司法独立、民主、平等原则的体现,而且是这些原则的最终目的。

①公正的法院: 法院的设置和活动必须合乎宪法和法律,只有这样法院才能正确地行使审批权 ②公平的诉讼程序:一是双方当事人都有相同的控诉、上诉等权利,不得区别对待 二是通过一系列原则和制度来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

无罪推定:任何人在未经判决被宣告为犯罪,应假定其无罪

③公正的处罚:是公正的法院,经过公平的诉讼程序而达成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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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

1、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特性:①被动性;②普遍性;③依法性;④等级性 2、法院的分类

(1)按审理案件的性质来分: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民法主要是调整债权关系、租赁关系、合同关系、继承关系等。设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英国最为典型。美国没有此种分设,而是由普通法院统一审理民事、刑事案件)

(2)按管辖范围不同来分: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专门法院如少年法院、劳资关系法院、海事法院等) 3、法院体系的分类

(1)单一制法院与联邦制法院(单一制法院,如英、法和日;联邦制法院,如美、德、加拿大和澳大利亚); (2)大陆系法院与英美法系法院 4、

大陆法系 法国 初审法院 (最基层的审判机关,分民事和刑事庭:2个月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 德国 英国 英美法系 美国 联邦地区法院 联邦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 专门法院 基层法院 国家 法院组织体系

郡法院和治安法院 地方法院 联(基层的民事审判机邦(基层法院) 关) 法院地区法院 高等法院(王座法庭、组织(地方法院的上级法大法官法庭、家事法体大审法院 系院,既审理初审案件也庭)和皇家刑事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必须召集陪审团) 州法院组织最高法院 联邦高等法院 从上议院到最高法院 体系(终审法院,不审理原(上诉案件,对全国性(2009年英国最高法案,只审理原案所使用的刑事案件,如谋反叛国院成立,被认为是英国法律是否得当) 等有初审权:) 司法史上的里程碑) 市长议会制 审检合署:是指不单独设立,而是将检察机关设议会委员会制 (加拿大) 检警分离 州高等法院 (是上诉法院,不受理上诉法院(可以撤销原上诉法院和巡回法院 初审案件,分设民事庭判的定罪或者做出新(第三审级法院) 和刑事庭,不对事实进的判决,也可以驳回上行复审,只对适用法律诉) 的观点做出裁决) 地方法院 州上诉法院 州最高法院 形式 检察在法院内部,但独立行使职权,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 部门的领导。 议会市长制(日本) 市长议会制 议会经理制 司法行政首长兼任总警察长 审检分离,检行合署 49

法国的大审法院:第二审级法院,通常设在各省省会,一般有3位法官,其中一人为庭长,分为审理民事

案件的民事大审法庭和审理刑事案件的轻罪法庭

民事大审法庭对诉讼金额较大的或案件性质较为复杂的民事案件有初审权 轻罪法庭对刑期在两个月以上或罚款2000法郎以上的轻罪有初审权 大审法院也可以审理初审法院的上诉案件

治安法院:英国基层的刑事审判机关,主要审理可判处6个月以下监禁的轻微刑事案

付酬法官:治安法官中兼职在法院接受办案任务,由国家按劳付酬 支薪法官:治安法官中少数专任法官,领取薪酬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范围包括: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的案件 一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在做出判决时与其他八名大法官拥有同等的一票投票权,但是首席法官主持开

庭和法庭辩论,有权首先发言,因此首席法官对判决结果的影响超过其他法官

最高法院判案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以多数意见做出判决,根据表决结果起草判决意见书 5.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监督审判和判决执行的机关,其基本职能是保

证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的合法性

权力和职责:(1)参加刑事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2)监督法院的刑事审判;

(3)监督判决的执行; (4)充当政府的法律顾问,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

6.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司法行政管理的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一般设在政府系统内,作为政

府的一个部门

第三节 司法程序与审判制度

1、法官的产生:任命:最高审级、上诉审级和初审级法院

选举产生:基层和地方法院的法官。

站着的司法官:检察官在开庭时作为公诉人站立发言 坐着的司法官:审判官坐着审案

2、真题:法官的保障:

①法官不可更换制法官无论经任命还是选举担任,一旦任职,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 ②法官专职制;③法官高薪制;④法官退休制

3、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被告人在法庭上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在辩护中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

审问式诉讼:又称纠问式诉讼,审判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不论是否有被害

人或其他人控告,主动追究犯罪,并且依赖通过严刑拷问所获得的口供,被告人没有任何申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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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城市政府1、城市政府是国家设置在城市地区以履行市政管理职能的地方政府2、城市政府的分类:(1)按人口规模或人口数量,可以划分为大城市的城市政府、中等城市的城市政府和小城市的城市政。(2)按城市功能可划分为政治中心的城市政府、文化中心的城市政府、经济中心的城市政府等。(3)按行政等级即城市的隶属关系可分为中央政府直辖的城市政府和非中央政府直辖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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