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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角兽2019刑诉法讲义-第03节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概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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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诉讼职能和构造

刑事诉讼有三职能:控诉,辩护,审判。现代诉讼模式下,控诉是辩护的对象,是审判的前提和根据,审判必须限定在控诉的事实和被告人的范围之内;辩护必须针对控诉进行,对控诉成立起制衡作用;审判是控诉的法律后果,在审判中必须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

审(中立)

分离

对等

横向结构

控辩审三方权力互动的基本格局,现代诉讼的横向结构是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

诉讼构造又称为诉讼模式,是指追诉方(控方)、被追诉方(辩方)和裁判者(审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相互关系及其体现形式的总体系。按照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刑事诉讼经历了弹劾式、纠问式到现代职权主义、对抗制(当事人主义)和混合式诉讼模式。根据控、辩、审三方关系的不同,现代刑事诉讼的构造有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混合制模式;以及早期的弹劾式、纠问式。

1.古代刑事诉讼构造

诉讼史上最初出现的刑事诉讼构造为弹劾式诉讼构造,实行于奴隶制和封建制早期的国家。随着历史的发展,又出现了纠问式诉讼构造,主要盛行于欧洲中世纪后期。

(1)弹劾式诉讼构造

特征是:(a)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控告由私人提起,传唤证人由私人执行,当事人没有完全的举证责任。(b)审判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注重发挥诉讼双方的作用,地位、权利平等。(c)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d)若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官往往求助于神明启示,即实行神示证据制度。

(2)纠问式诉讼构造

特征是:(a)控诉与审判职能不分,而是集中于法官一身。(b)不实行不告不理,国家官吏可以主动追诉犯罪。(c)原被告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更是仅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d)审判秘密进行,刑讯逼供盛行且合法。(e)适用法定证据制度。即,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其基本内涵是指一切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对证据的取舍和运用均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在诉讼中只需依据法律的规定被动、机械地计算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的规定并据以认定案情,而无权依照自己的认识和思维自由判断证据。法定证据制度的兴起很大程度上是与神明裁判衰落后司法力量为追求案件实质真实而导致的恣意司法密切相关。其实质是排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2.现代刑事诉讼构造

一般认为,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大陆法系国家采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

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职权主义诉讼构造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实际上,由于单纯采取职权主义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在控制犯罪或保障人权的功能中会抑制另一方面功能的发挥而导致种种弊端,两种诉讼构造均已吸收了对方构造的一些程序。尽管如此,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两大法系刑事诉讼构造仍有许多不同,从而也决定了两种构造功能上的差异。

(1)当事人主义诉讼

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辩论主义诉讼、对抗制诉讼、竞争主义诉讼。英美法系采当事人主义诉讼: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其主要特征是:(a)诉讼活动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和主导;(b)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自我克制是法官在案件调查活动中的惯例;(c)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d)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允许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诉交易;(e)实行起诉认否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而不是被强迫作出有罪供述,则对案件事实无需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可以径行作出有罪判决;(f)实行陪审团制度,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组成陪审团,在没有法官出席的情况下负责对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

(2)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指,在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控辩双方居于从属地位,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判决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起诉方式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救济程序比较完善的一种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主要为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实行。纯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特征是:(a)法官依职权主动推进诉讼进程;(b)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c)采取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至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裁判作为标志。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纯粹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已经被打破,诉讼中一般均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撤回起诉。与传统的纠问式有所不同的是,在职权主义诉讼中,国家的刑事追诉权分由两个各自独立的机关行使。

(3)混合制诉讼模式

混合制诉讼模式,又称折中主义诉讼,兼采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因素而形成,主要代表是日本和意大利。其主要特征是:(a)保留了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力,注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能动性;(b)大力借鉴对抗制诉讼的因素,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注重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混合制诉讼是在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大力吸收对抗制诉讼模式的积极因素的结果,既强化对人权的保障,又注重发现案件真实和提高效率。

* 图表总结 (a)控审分离,不告不理,私人起诉。 (1)弹劾式 (b)言词辩论,双方平等。 (c)法官消极。 (d)神示证据。 1.古代刑事诉讼构造 (2)纠问式 (a)控审不分,法官专权。 (b)主动追诉。 (c)诉讼客体。 (d)秘密审判,刑讯合法。 (e)法定证据。 (a)英美法系。 (1)当事人主义 (b)控辩主导。 (c)保障人权为目的。 (a)大陆法系。 2.现代刑事诉讼构造 (2)职权主义 (b)法官主导。 (c)实体真实为目的。 (a)日意代表。 (3)混合式 (b)先职权主义,再吸收当事人主义。 (c)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 (4)《最高法院解释》:

第241条第1款第2项:“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第243条:“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例1】(2016-2-64)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之一是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功能?

A.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而被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理 B.因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C.侦查机关对于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

D.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 【答案】ABD

独角兽2019刑诉法讲义-第03节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概述(3)

三、刑事诉讼职能和构造刑事诉讼有三职能:控诉,辩护,审判。现代诉讼模式下,控诉是辩护的对象,是审判的前提和根据,审判必须限定在控诉的事实和被告人的范围之内;辩护必须针对控诉进行,对控诉成立起制衡作用;审判是控诉的法律后果,在审判中必须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审(中立)分离对等控横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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