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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法律地理学———关于法律的一种空间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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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法律地理学———关于法律的一种空间思考

作者:韩 宝

来源:《交大法学》 2019年第1期

摘要 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间,自加?英?美?澳等国渐次兴起了所谓法律地理学(空间法律)研究?尽管到目前为止,该研究尚未形成很清晰的理论图式;但透过其新颖的方法还是可以看出它开阔的理论视野及宏大的理论抱负?对我们而言,不只是要去理解这一研究动向在其学术谱系下的基本理路;还要结合我国的社会背景,辨识其中可能的问题域,进而透过对社会现象的阐释以反思我们关于法律的一些思考方式?在更远的未来,则是于跨学科?交叉学科?后学科领域贡献来自我国经验的法律地理学研究?

关键词 空间转向 法律地理学 困境 突破 中国

“20世纪,也许由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美学?心理学?物理学等学科出现高度理论化?抽象化的倾向,时间和空间成了这些学科体系的核心概念……概言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多数学科聚焦于时间性范畴,而20世纪下半期哲学社会科学则呈现出整体性的‘空间转向’?”〔1〕而这,是否对法律思考及法学研究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答案是肯定的?这非常明显地表现在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主要由加拿大?荷兰?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以色列等国的学者所发起的法律地理学(legalgeography)/法律与空间研究?尽管到目前,这一领域的研究还未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

体系和取得重大的突破性进展,但其所揭示的核心问题在今天已变得愈来愈重要,相信在不断的理论研究推进中,法律地理学研究的地位将得以逐步体现?尽管中国学者在这一领域的研究起步的阶段并不是发起者,亦没有及时跟进相关研究;但这并不是一个严重的缺憾:一则这一领域的研究积累还不是很多,还处在起步阶段;二则,中国社会这一典型的个案完全能够做出自身独有的贡献?是故,我认为这一研究是有意义的?其价值不仅在于与域外学者的对话;还在于借助法律地理学这样一种跨学科研究来丰富?拓展我国学者自身关于法律与空间概念和理论的认识?

一?初识法律地理学

法律地理学,或者空间法律研究,“关注的是法律之于空间,空间之于法律,以及二者间的相互影响,其根本上也是对法律封闭性的批判”?〔2〕客观地说,尽管空间之于法律的影响客观存在,但长时间内在有关法律的分析及法学研究方面,并没有太过注意空间的影响,也没有过多检讨其对空间的影响,是故关于二者关系的讨论也就更少?由此也不难理解,尽管有意识的法律地理学研究已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但影响力仍然有限———至少就我国的情况来看,并没有引起足够的反响?在一般的观念上,恐怕法律地理学的研究还是被想象成以孟德斯鸠为代表的那种“环境决定论”;但实际上,特别是自社会理论的“空间转向”带来巨大影响以来,法律地理学的研究早已超越了如孟德斯鸠所阐述的那种地理环境与法律之间的直觉关系?〔3〕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看到尽管一些典型的案例完全可以从空间的角度进行分析,但在传统法学分析方法及法律思维的藩篱之中,迟迟无法走出这一步?这比如1884年的“女王诉达德利及斯蒂芬斯案”(犚狏.犇狌犱犾犲狔犪狀犱犛狋犲狆犺犲狀狊,14QBD273DC,1884)?〔4〕又如富勒所虚构的“洞穴奇案”?〔5〕再如“罗伊诉韦德案”(犚狅犲狏.犠犪犱犲,410U.S.113,1973)等,〔6〕如果从空间的维度来进行分析,对于这类案件是否会有新解?

法律地理学的兴起,生发于以下背景:从法学者的角度,在于各种自法律外部研究法律方法的不断勃兴所带来的关于法律固有观念的松动?这特别是围绕法律之自足性与独立性方面的争论,

以及法律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式样?在这其中的一个反思维度便是地理?当然,伴随地理学研究的发展,这种自地理纬度考察法律的视角也逐渐从那种古典的环境决定论?地缘影响论转移或者侧重于空间的方向?与此同时,特别是自所谓批判地理学以来,一些专事空间研究之学者也意识或者注意到空间之于法律的复杂关系;并进而去揭示这些关系?〔7〕客观地说,在这个时候,无论是在法律还是空间研究各自的领域内已很难寻找到一个更高?更合适的概念以涵括法律与空间二者相遇时所提出的问题?是故,典型的法律地理学研究除却揭示现有法律制度之不足?甚至矛盾以及既有空间理论包括性上的缺欠外,还从哲学?伦理学以及人文科学等领域寻求理论支持,这比如有关“空间正义”的思考?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地理学必然是一个混杂的多元知识体系,而很难将其局限在某一个学科框架内?〔8〕

“空间法律研究”的兴起在更大背景上则是由于20世纪以来人们关于“空间”认识的深化与转变,及因此的社会理论研究之“空间转向”?扼要地说,所谓“空间转向”,是“通过列斐伏尔?福柯?詹姆逊等人从不同角度对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性阐述,空间在这个时代的重要性被充分揭露出来?由于其对现实世界毋庸置疑的解释力,空间的重大意义被人文社会科学界普遍接受,学者们纷纷开始关注空间在社会理论和构建日常生活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与空间相关的领域大量进入文化社会学科研究的主题,开始同建筑设计?城市规划?地理学等空间学科日益交叉渗透”?〔9〕从这个角度出发,尽管我们认为法律地理学带来了反思传统法律思考方式的新路径,但是我们更要注意到这一研究项目起始的切入点?对此,至少有两方面的内容需要我们更为注意,一方面这可能预示着空间法律研究也是批判性的———对现代资本社会的批判;另一方面,则是提醒我们,如果只是考虑到“空间转向”后的“空间”含义,那么则有可能遮蔽这一理论思潮之外更大范围的关于“空间”的其他阐述及其与法律之间的丰富关联?

从空间角度来分析法律问题或者说关注空间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已经显得很有必要?理论上也很迫切?《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3日第1?11版登载了一篇题为《甘南藏族自治州用群众工作方法化解草场纠纷:尼江两村的“结”解了》的文章?〔10〕透过这篇报道,我们了解到持续了几十年时间的所谓“尼江问题”得到了解决?结合其他更多的文献材料,我们也知道“尼江问题”中也涉及相当多的法律及司法的问题?〔11〕但如同在其他涉及民族?宗教?牧区等独特场景下的纠纷法律解决一样,此时的国家法及其实践多少都会遭遇一些困难———一种结构性的困难?作为一种破解的思路,从地理?空间的角度来思考可能是一条有益途径?类似需要借助于空间维度来进行思考的法律问题还能列举出更多,这比如与前述“女王诉达德利及斯蒂芬斯案”有些相似的“鲁荣渔2682”号案?〔12〕

尽管法律地理学的研究已经持续了三十多年时间,但客观地说,即便是前述走在前列的诸国家和地区,其研究也进展缓慢,代表性的作品相对而言还比较少?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部分是该研究本身就是一项比较边缘的研究———尽管它对改观有关法律和空间的概念?理念很重要;部分则是这一研究目前遇到了一定的瓶颈,特别在从法律与空间各自的“域”内跳脱出来,寻求这一研究项目的独立的第三域仍在探索中?虽然如布隆里的“叠接”?德莱尼的“规范空间”等核心概念的提出和探索有很重要的意义;但现实地看,类似的探索还需要继续跟进,现有的概念范式建构还不具有普遍的说服力和阐释力?

二?社会理论研究的空间转向及其对法学的影响

一定意义上,法律地理学研究的兴起和发展是受到两股力量的同时作用的,一者即法学研究方法多元化发展趋向的影响;另者则是社会理论研究空间转向的冲击力?前者笔者已在他文有所阐述,〔13〕这里仅就后一个方面做一些必要的交代和论述?与“时间”在社会理论中被广泛重视不同,“空间”则是在不断地“拯救”之中才“浮出历史的地表”,进而形成了以探讨体系与结构差异格局为主导的宏观空间政治研究和以分析权力支配与互动为特征的微观空间政治研究?〔14〕如果是从当代社会理论发展的脉络来看的话,空间问题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一个焦点话题?空间概念在日渐被社会理论界所关注时,其内涵也逐渐由自然属性转向为社会属性?1985

年一群地理学家和社会学家联手出版了论文集《社会关系与空间结构》,此书可视为英语世界的社会理论家关注空间议题的一个宣言?〔15〕此后,关于空间的理论阐释沿着两条路径展开:一方面,吉登斯?布迪厄等社会理论大师在现代性架构下检视空间与社会的交互关系对于研究社会结构与社会过程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后现代社会理论家采用一系列的地理学概念和隐喻来探索日益复杂和分化的社会世界?〔16〕空间转向的最重要成果是重新定义了空间,从而重新定义了地理学知识和人类通过空间营造体现出来的生存实践?〔17〕而这其中,在今天影响最深的首先还是列斐伏尔?福柯等的空间理论?

(一)列斐伏尔?福柯空间理论思考

古往今来,太多的理论家表述了他们各自关于“空间”的观点?〔18〕在西学的范围内,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早期的如亚里士多德?牛顿?笛卡尔?康德等人的理论其地位不再那么突出了,而是不断为新的空间理论所挑战?〔19〕这些新的理论最突出?影响也最大,并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空间转向发生的要数列斐伏尔?福柯等关于空间的研究?某种意义上,列斐伏尔?福柯等关于空间的观念代表了一种新范式?〔20〕“这是起始于柏格森还是更早时候?空间在以往被当作是僵死的?刻板的?非辩证的和静止的东西?相反,时间却是丰富的?多产的?有生命力的?辩证的?”〔21〕福柯的这段话是有意义的,的确既有的关于空间是静止的观念已不足以解释当下社会?就历史来看,19?20世纪以降,资本社会迅速发展,带来了不同以往的社会问题,今天依然?〔22〕在这一背景下,空间之意义明显有别于往昔?在这一背景下,社会理论将研究之目光与方法,乃至范式调整至空间领域,那是非常自然的?〔23〕同样是对今天的空间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列斐伏尔比福柯更早地洞察到了问题的存在,其早在1974年便发表了影响深远的《空间的生产》一书?〔24〕

列斐伏尔《空间的生产》一书,有人称之为马克思《资本论》的续集,足见其价值和地位?列斐伏尔意义上的“空间”代表的是什么?“在列斐伏尔看来,它主要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而是一个关系化与生产过程化的动词?他所说的空间,不仅仅是指事物处于一定的地点场景之中的那种经验性设置,也是指一种态度与习惯实践,‘他的隐喻性的“空间”,最好理解为一种社会秩序的空间化(thespatialisationofsocialorder)’?”〔25〕一定意义上,列斐伏尔的“空间”实质上已经超越了“空间”之本意,其是转喻或者象征的修辞,在本质上是批判这个社会的?〔26〕我们要意识到的是列斐伏尔受到了马克思的影响,他并不只是为建构空间理论而理论,而是为了揭示我们这个社会的另一面?〔27〕列斐伏尔在哲学上重塑了我们对空间的认识?在他那里,空间不仅仅是社会关系发展演变的静止的容器或者精神的产物,还具有社会性?他认为空间是生成的;同时,空间又与社会和人的行为具有某种内在关联,这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空间中事物的生产转向空间自身的生产?亦即,“空间是产物”,是社会关系重组与社会秩序的构建过程,是发生在各种社会矛盾间的辩证法?一定意义上,一项有意义的理论对应了一定的社会,也回答了那个时代的社会最迫切的问题?〔28〕是故,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列斐伏尔的空间观引领了之后空间讨论的潮流;福柯的《另类空间》是关于空间批判的另一重要资源?〔29〕

本段以上之内容可看作是西方学术语境关于空间观念的一个重点片段,以及由此而带来的相应研究范式的主要面相?〔30〕不过似乎还应当在中西比较的视野下再做一些结合中国空间观念的反思?具体而言,尽管我们说福柯?列斐伏尔以来的空间研究是重要的,也引领了当代社会理论研究的一股潮流,直到今天还有重大意义;但我们是否可以说,如果主要是或者只是自列斐伏尔?福柯的空间观出发,是否会限缩我们对于“空间”的想象力,进而损及对于法律地理学或者“空间法律的研究”的全面理解?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

在第一个方面,结合我国的具体社会语境,我们要知道前述种种新讨论,特别是所谓空间转向,立基的是有关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如果脱离开这个背景再探讨相关问题就有些不适当?“把空间分割为明确的?非自然的范围会降低人们对空间的构成?它的各个区域和地方的潜在兴趣?”〔31〕那么是否可以有一种更广阔的空间观,〔32〕或者说我们是否有必要重新检讨原有的空间观念,以及考虑?体认中国的社会现实?〔33〕这种返回,不仅在于列斐伏尔?福柯之前之诸空间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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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法律地理学———关于法律的一种空间思考作者:韩宝来源:《交大法学》2019年第1期摘要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间,自加?英?美?澳等国渐次兴起了所谓法律地理学(空间法律)研究?尽管到目前为止,该研究尚未形成很清晰的理论图式;但透过其新颖的方法还是可以看出它开阔的理论视野及宏大的理论抱负?对我们而言,不只是要去理解这一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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