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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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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三府[2016]6号 【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13 【实施日期】2016.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府〔201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殡葬管理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7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3日

三亚市殡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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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自然环境和土地资源,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 》、《海南省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和《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深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办发〔2015〕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丧葬活动及殡葬管理、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规范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俗,提倡文明、科学、节俭办丧事,提高社会整体文明水平;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

第四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行使本辖区内社会殡葬事务的管理权,负责贯彻殡葬管理方针,将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本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

第五条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殡葬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贯彻执行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政策,做好推行火葬、规范土葬的宣传教育和殡葬服 2 / 5

务等工作。市、区两级公安、工商、住建、规划、卫生、财政、发展改革、物价、交

通、国土环境、林业、综合执法、人力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查处殡葬违法行为。

第二章 殡葬方式和特殊管理

第六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实行火葬和土葬并存,有步骤地推行火葬,规范土葬。

第七条 鼓励新增死亡人员采取遗体火化的殡葬方式,骨灰盒可安葬在公墓或放置在专用设施内,也可将骨灰进行树葬或在指定的海域进行海葬。对本市户籍人员的上述行为方式,市政府将给予殡葬补贴。

第八条 新增死亡人员,一律进入民政部门指定的公墓安葬,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生态安葬方式。边远地区村(居)民所在辖区内无公墓的,应在所在辖区政府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安葬,不得乱埋乱葬。

第九条 禁止在沿铁路、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及市、区公路两侧,沿村庄周边,沿河流、水库岸边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旅游风景名胜区、集中住宅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和工业园区(以下简称“三沿七区”)乱埋乱葬。在“三沿七区”及可视范围内的各类散墓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集中迁至公墓安葬或植树绿化遮挡、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条 新建或扩建的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实施有偿服务和福利性相结合的方式 3 / 5

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尊重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的丧葬习俗,死者生前或其亲属自愿实行火葬的,应予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 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辖区外或境外去世的,应当在外市县或境外安葬,丧主要求将遗体或骨灰运至本市安葬的,须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确定安葬公墓和有关安葬事宜。外市暂住人口在本市暂住期间死亡的,按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丧葬事宜。

第十三条 境外人员在本市死亡,丧主要求将遗体运出境外安葬的,由市民政部门按照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革命烈士墓和知名人士墓以及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墓、祖墓(以下统称受保护坟墓)依法给予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损毁。因开发建设确需迁移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属迁移祖墓的,应当通知有关亲属共同商定迁葬地点及殡葬事宜。有关亲属下落不明的,迁坟通知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无亲属前来处理的,按无主坟处理。属迁移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的,除通知有关亲属共同商定迁葬地点及殡葬事宜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属迁移古墓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受保护坟墓由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

第十五条 境外人士要求在本市境内修复、迁移祖墓的,必须向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 / 5

第三章 殡葬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 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市民政部门在荔仙园管理所设立悼念礼堂,为市民提供办理丧事活动的场所。

第十八条 区级民政部门申办的城市(区级)公益性公墓,由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村(居)委会申办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区级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农村公益性公墓证书》,并报区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备案。公益性公墓是为辖区村(居)民提供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未经批准,不得对外经营。为制止乱埋乱葬,各农场也要建设公益性公墓。农场申办的公益性公墓,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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