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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室外)工业射线探伤辐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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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室外)工业射线探伤

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川环函[2013]90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07.15 【实施日期】2013.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室外)工业射线探伤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川环函[2013]909号)

各相关单位:

近年来,因在野外(室外)开展工业射线探伤作业(以下简称野外探伤作业)导致的辐射安全纠纷频发,个别地方还因此发生群众聚集和集体上访等事件,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为确保野外探伤作业区域辐射环境安全,保障辐射工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野外探伤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异地野外探伤作业备案制度

从即日起,全省对异地野外探伤作业活动实行备案制度。从外省到我省,或在省内跨市(州)异地开展工业X、γ射线野外探伤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在探伤作业活动实施 1 / 2

前5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市(州)环保局备案并提交书

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野外探伤作业的时间和地点,使用放射源的核素、活度、数量,放射源编码,使用射线装置的类别、数量,辐射安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活动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还应到使用地的市(州)环保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提交野外探伤作业辐射安全与防护总结报告及活动场所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各市(州)环保局应严格野外探伤作业的备案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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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室外)工业射线探伤辐射安全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室外)工业射线探伤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川环函[2013]909号【发布部门】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3.07.15【实施日期】2013.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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