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扩大全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面,加快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和《教育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各市州应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此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管理和扶持奖励办法。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行为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甘肃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1)所涉及的定向测评指标,分为普惠1级、2级、3级和基本达标级。测评分数达到65分以上,可以入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等级认定范围。
第五条 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要
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将认定结果汇总后上报市州教育局、财政局。 第六条 市州教育局、财政局在收到各县市区初评结果一个月内,应对各县区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抽评,抽评数不低于县区认定数的20%。市州抽评结果与县区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市级评定结果为准。
第七条 市州教育局、财政局审核后,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分县区汇总后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第八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批复后,由市州教育局、财政局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的牌匾。
第九条 全省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和认定工作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文件通知为准。
第十条 建立公示制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通过政府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对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奖补。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制定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
第十二条 县市区教育、财政、发改部门应当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三年。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等级进行分类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挪用专项资金、乱收费、克扣教师工资以及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同时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1.甘肃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 2.甘肃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