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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印发《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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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3-29 浏览次数:4775

京建发〔2011〕103号

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制定了《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

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注册建造师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附件1)从事建设工程管理活动。

第五条担任专业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在《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附件2)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章。 第六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北京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1 关于印发《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1-03-29浏览次数:4775京建发〔2011〕103号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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