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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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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院教发[2007]16号

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有利于课程学习和专业技术训练的目标化;有利于实行弹性学制;有利于成立开放式办学体系,成立学校与行业、学校与社会、高等教育与高中或职业高中,普通高校及其他高等教育形式的沟通;有利于开发学生个性,从而最大限度的调动学生的学习踊跃性。

第一章 学分的取得

第一条?教学计划(培育方案)内所开设的课程(含实践性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通过重修取得合格成绩,也可取得学分。每16学时一个学分。

第二条 凡实践性课程,依照专业能力分析表,逐项进行操作技术、实验结果的考核,考核成绩要单独记学分。每周一个学分。

第三条 优秀学生经批准可通过自学或其它方式学习,直接申请参加有关课程的考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可直接取得学分(实践性课程、体育课除外)。提前修完规定学分,可提前毕业。学生修满部份学分后,经批准暂时离校,所修学分在3年内有效,待返校修满学分后准予毕业。

第四条 鼓励学生选修教学计划(培育方案)规定之外的课程,或辅修第二专业,并可取得拓展学分,学分数不封顶。

第五条 学生参加国家权威性考试或鉴定所取得的相关学业成绩或技术资格,可另计学分。经批准也可免修、免考相关课程,并替代

相应的学分。也可取得拓展学分。

第六条 学生通过发表论文,发明创造,在科技、实践、学科、艺术、体育等领域竞赛获奖,可记创新学分。

第七条 拓展学分可替代教学计划(培育方案)内要求的任意选修课学分,或以3:1抵顶必修课学分。创新学分可替代教学计划(培育方案)内任意课程学分。

第二章 绩点的计算

第八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制对学生学习的质和量进行评定,课内学分和拓展学分绩点与成绩的对应关系为:

考试成绩 绩点 考查成绩 绩点 <60 0 不及格 0 1 60-64 1 及格 67780-84 3 良好 85-89 ≥90,且前30% 4 优秀 5-69 0-74 5-79 2 中等(通过) 2 3 4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同一次考试得分在90分以上或优秀者大于30%时,分数排在前30%者绩点为4。

通过补考并达到合格以上绩点为1,重修的成绩按实际分数和品级计。

大学外语、运算机课程考试没有合格,但通过了国家、省统考,该课程成绩计为“通过”。

报考研究生的学生,能够申请不参加与考研相关课程的课程考试,以考研成绩替代课程考试,考取研究生或单科达到最低控制线计为“通过”,达到60分以上计为“优秀”。

第三章 综合考评

第九条 每学年和学生毕业前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下式求出学生的学习成绩综合指数:

综合指数=平均学分绩点×(实得学分/应得学分)

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指数是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作为优秀生、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

毕业生学习成绩综合指数≥2,作为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毕业综合指数≥3,作为参评优秀大学毕业生和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必要条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中第五、六、七条所提及的学分认定内容,以教务处制定的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对于学生取得本规定中没有涉及到的学业成绩,需要认定学分时,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见和理由,由校教学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认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试行)院教发[2007]16号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有利于课程学习和专业技术训练的目标化;有利于实行弹性学制;有利于成立开放式办学体系,成立学校与行业、学校与社会、高等教育与高中或职业高中,普通高校及其他高等教育形式的沟通;有利于开发学生个性,从而最大限度的调动学生的学习踊跃性。第一章学分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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