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010-06-02 10:06:36 分类: ICS13.140 Z5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3096-2008
代替 GB 3096-93,GB/T 14623-93
声环境质量标准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noise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8-19 发布 2008-10-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目 次 GB 3096-2008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4 5 环境噪声限值………………………………………………………4 6 环境噪声监测要求…………………………………………………5 7 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6 8 标准的实施要求……………………………………………………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不同类型交通干线的定义…………………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方法……………………1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方法…………………13 前 言 GB 3096-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 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 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
法》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 ——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
——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 4 类区环境噪声限值
作了调整;
——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本标准于 1982 年首次发布,1993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 3096-93 和 GB/T 14623-93 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B、附录 C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8 年 7 月 3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适用范围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2008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