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持节
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9]45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04 【实施日期】2009.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持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45号 2009年3月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支持节能减排工作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财政支持节能减排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财政调控手段,建立支持我区节能减排工作的 1 / 3
长效机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
发展,提出财政支持节能减排工作意见: 一、明确财政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领域 (一)推动节能技术改造。
围绕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支持企业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改造和完善传统工艺、技术。调整能源消费结构,降低产品单耗,促进生产工艺优化和产品结构升级。 (二)推进工程减排。
围绕火力发电厂脱硫、造纸企业碱回收、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中水回用、工业园区工业废水处理、城市集中供热和燃煤锅炉改造等重点工程,支持列入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工程减排项目,加快建设进度,按期投产,稳定运行;对未列入计划的工程减排项目早规划、早建设。 (三)淘汰落后产能。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没有准入和许可、排污不达标的企业或工艺设备立即进行淘汰;引导和鼓励落后产能以及限制类生产工艺和装备提前淘汰,支持其进入“五优一新”产业的配套或转产进入现代设施农业。 (四)开展科技攻关。
根据我区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发展现状,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利用为重点,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科技攻关和节能减排先进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示范,提高技术水平;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中介机构作用,组织行业专家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制定切实有效的节能方案。对共性技术问题,支持行业协会、学会牵头组织科技攻关。需要时可邀请区外专家共同研究。 2 / 3
(五)保障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
建立财政补贴政策,在污水处理收费价格未理顺之前,对正常运营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给予补贴;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价格,为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提供资金保障,也为污水处理商业化奠定基础。 (六)促进污水处理管网建设。
对纳入和未纳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再生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也给予财政补助,调动市县政府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城镇污水减排。
(七)引进先进节能装置和清洁生产装置。
建立财政补贴机制,鼓励企业引进、开发和使用通过成果鉴定、在线使用正常、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的节能装置、清洁生产装置。 (八)推广高效照明产品。
加大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工作力度,重点是工矿企业、学校、医院、大型商场、行政机关、居民生活以及道路和景观照明。通过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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