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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b.消音、复位功能; c.故障报警功能; d.火灾优先功能; e.报警记忆功能;
f.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g.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6)检查火灾报警系统的主电和备用电源,其容易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 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7)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8)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 120h无故障后,填调试报告。
六、工程竣工验收
1.消防安装工程全部施工完后,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主持,监理、设计、承建、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2.竣工验步骤
(1)承建单位对工程进行自检、自评,并修正了工程缺陷后,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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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和消防系统竣工表,另向监理单位提出竣工报验申请和填写建筑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纪录。待承建单位将全部竣工资料整理成册后,报送监理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2)监理单位对竣工资料进行核查,并督促承建单位完善。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及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火灾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b.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c.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作用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是否符合要求。
d.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e.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竣工验收的依据及内容
(1)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批文件。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
(3)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器、仪表的出厂合格文件及进场检查、检验报告
(4)开工、竣工报告、隐蔽工程记录和中间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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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设备、管道、线路、部件、附件安装及验收记录。 (6)水系统管道试压及风系统管道漏光(漏风)检测记录。 (7)工程质量处理记录。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
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b.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c.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d.通风、空调防烟、排烟所使用的风口及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 e.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
f.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4.系统竣工验收
(1)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了 3次切换试验,每次切换均应正常。
(2)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 a.实际安装数量在 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b.实际安装数量在 6-10 台者,抽验 5台;
c.实际安装数量超过 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 30%-50%的比例,但不小于 5台抽验。 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 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的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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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
a.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台以下者,抽验 10台;
b.实际安装数量超过 100台,按实际安装数量 5%-10%比例,但不小于 10台抽验。 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
(4)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 1-3次; b.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后停泵 1-3次;
c.消防栓处操作启动按钮按 5%-10%的比例抽验。 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a.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 1-3次; b.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后停泵 1-3 次;
c.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10%-30%的比例进行末端放水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6)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符合现行各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a.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 1-3次;
b.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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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帘等)试验 1-3次;
c.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放试验(卤代烷系统层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 上述试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7)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8)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信号均正常。 (9)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 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正常。
(10)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a.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 b.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c.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11)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控制室与设备向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 1-3次通话试验; b.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5%-10%进行通话试验;
c.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119台”进行 1-3次通话试验。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12)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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