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条 为把上海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纳入城市地区规划,使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规划和设计。县属城镇公共厕所的规划和设计,也可参照执行。
单位内部使用和对外开放的厕所,除按有关标准执行外,亦可参照本标准。
第1.0.3条 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公共厕所规划
第2.0.1条 在制订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地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必须将公共厕所建设列人规划。
第2.0.2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和旧城区住宅区、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影剧院、菜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
第2.0.3条 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如下:
一、市区地区级中心以上的商业文化街,400~600m设置1座;其它市区道路,700~900m设置1座。
二、旧城区按常住人口5000人左右设置1座;旧城区成片改造地区,每平方公里设置3~4座。
三、新建小区内的地区级中心,每平方米公里设置6座;一般住宅区,每平方公里设置3座。
第2.0.4条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规划指标:
一、旧城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10~20m; 二、新建住宅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5~8m;
三、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建筑面积指标为2~10m;
四、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影剧院、菜场、集贸市场等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建筑面积指标(按最高聚集人数)为15~3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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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条 每座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以60~100 m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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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条 新建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并设置绿化隔离带。
第2.0.7条 公共厕所应以独立式建筑为主,亦可建附建式。附建式公共厕所应设在建筑物底层,并有单独出人口及管理室。
第2.0.8条 公共厕所的建设地点,应符合卫生要求,便于粪便污水排放,易于寻找。
第三章 公共厕所设计
第一节 设计原则
第3.1.1条 公共厕所的设计必须适用、卫生、经济、文明、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3.1.2条 在市区范围内必须建造水冲式公共厕所,水冲式公共厕所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能及时冲洗的专用设备;
二、便器(槽)排水口下方必须有存水弯;
三、采用封闭式的污水管道、检查井、化粪池等。
第二节 公共厕所等级
第3.2.1条 公共厕所的等级根据建筑设计标准和卫生设施标准的高低分为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各类等级标准应符合表的规定。(表见后)
第3.2.2条 各等级公共厕所适用范围:
一、高级:对外开放旅游景点、主要商业文化街附近及其它特定地段; 二、一级:商业文化街及新建住宅区; 三、二级:主要街道及新建住宅区; 四、三级:一般街道及住宅区。
第3.2.3条 高级公共厕所可附设更衣室、物品寄存处、停车处等。
第3.2.4条 高级公共厕所应附有其它等级标准的部分。
公共厕所等级标准 表3.2.1 等级 高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项目 蹲、坐式 大便器 蹲、坐式 及通槽式 小便器 单独式 木板、人 大便蹲(座)位隔板 造大理石 隔板高度(m) 室内净高(m) 通槽式、 个别坐式 通槽式 通槽式、 个别坐式 通槽式 通槽式 水磨石 水磨石 水磨石 ~ ~ 部分面砖 ~ ~ ~ 室外墙面 面砖 或水刷石 瓷砖或水磨水泥砂浆 水泥砂浆 室内墙裙 瓷砖 石 水磨石 水泥砂浆 墙裙高度(m) 室内墙面 室内顶棚 不小于 涂料 涂料 不小于 涂料 粉刷 不小于 粉刷 粉刷 水磨石或部分不小于 粉刷 刷白 室内地面 马赛克 马赛克 马赛克 水泥石 休息室 盥洗室 可设 有 铝合金门 可设 可设 无 无 无 无 门 或木门 铝合金窗 窗 或木窗 纱门 纱窗 洗手盆污水盆 镜子 有 有 有 有 吊灯、壁灯、吸照明 顶灯 吊扇 排气扇
木门或钢门 木门或水泥门 水泥门 木窗或漏窗 漏窗 漏窗 可设 有 有 有 吸顶灯 日光灯 可设 可设 无 有 有 有 吸顶灯 日光灯 无 无 无 无 有 无 吸顶灯 日光灯 无 无 有 有 第三节 建筑设计
第3.3.1条 公共厕所蹲(座、立)位设置指标:
一、旧城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4~8位; 二、新建住宅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2一8位;
三、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等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1~4位;
四、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影剧院、菜场、集贸市场等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按最高聚集人数)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6~12位。
第3.3.2条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应按公式计算:
式中:A--公共厕所建筑面积(m);
N--男、女蹲(座)位数(包括单独式小便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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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小便槽长度(m);
a--平均每蹲(座、立)位建筑面积指标(m/位); 小便槽每立位长度(m/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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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3条 各等级公共厕所平均每蹲(座、立)位建筑面积指标: 一、高级:6~10 m/位; 二、一级:5~6 m/位; 三、二级:3~5 m/位; 四、三级:2~4 m/位。
注:改建旧城区的公共厕所,上述面积指标可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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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条 公共厕所出入口处,大门净宽不得小于,走道宽度不得小于,内部应有不小于*的轮椅回转空间。
第3.3.5条 公共厕所蹲(座)位走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的规定。 蹲(座)位走道最小宽度 表3.3.5 走道长度 ≤ 型式 单排(内开门或不设门) 单排(外开门) 双排(内开门或不设门) 双排(外开门)
≤ > 第3.3.6条 公共厕所小便立位走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的规定。 小便立位走道最小宽度 表3.3.6 走道长度 ≤ 型式 单 排 双 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