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赣卫法监发[2013]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9.04 【实施日期】2013.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卫法监发〔2013〕4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所,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标准化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20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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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 (修) 订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标准化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我省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我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且涉及的食品在本省或本省部分地区有食用习惯或生产经营的,可以制定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及原料的卫生要求; (二)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四)与产品标准对应的检验方法与检验规程; 2 / 4
(五)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纳入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范围。
第四条 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不一致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五条 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 (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实施、修改与复审等。
第六条 江西省卫生厅负责全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省卫生厅设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管理办公室”,挂靠在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具体承办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复核、提供咨询等事务。
第七条 省卫生厅组织成立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全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和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审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 / 4
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九条 根据本省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卫生厅会同食品安全工作相关部门制定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划。省卫生厅根据规划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年度制(修)订计划。
第十条 省卫生厅在制定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立项建议。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可以向省卫生厅提出立项建议报告。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提出制(修)订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 立项建议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拟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国内外标准情况(包括标准查新)简要说明、项目起止时间,经费预算及来源等。提出多项立项建议的,应当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列。
第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对立项建议予以初审后,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公示结束后,审评委员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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