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六
【行政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是指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屮参加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程序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 人,包描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
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当事人在不 同的审理程序屮由不同的称为和地位。当事人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 讼;当事人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被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当事人的权利:原告的起诉权,在诉讼中放弄、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的应诉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使用本民 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中请回避;查阅、复制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书;查阅补正庭审笔录;在宣判 前,原告可以撤诉,被告可以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请证据保全;原告中请停止具体行政 行为执行的权利;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权利;巾请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的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按照法定期限和程序参加诉讼,经人民法院两 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原告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代表人】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捉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金业事务的合伙 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 人作诉讼代表人。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 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原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原告是认为具休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告的确认】
1、 受害人的主体资格。受害人是指受到其他公民(加害人)违法行为侵害的人,行政机关不予 处理
或者处罚了加害人,但受害人认为处罚轻微的。加害人或者受害人起诉的一方是原告,没有起 诉的一方是第三人。两方都起诉的,都是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
2、 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被诉的具休行政行为侵害有关公民的相邻权,利害关系即成立,相 邻权人
具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捉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3、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的人具有原告资格。
4、 投资人的原告资格。联营企业、屮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 营、合
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 讼。
5、 合伙组织的原告确认。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由执行
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6、 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 机关作
岀的具休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7、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分立、终止、兼并、改变隶属关系时的原告确认。非国有企业被行 政机关
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 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法定代表人起诉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企业的名义。
8、 农村土地使用人的原告资格。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 村集体
所冇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捉起诉讼。
【原告资格的移转】
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他们的原告资格依法自然转移给有利害关 系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
1、条件: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有权提起诉
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英权利的法人或者英他组织可以捉起诉讼。在原告资格的人死广 或者终止之前,仍在法定起诉期。
2、程序。承受原告资格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向法院捉供证明或者证明文件。义务承受人未确 定的,
诉讼屮止。终止诉讼期限满3个丿J以后无人要求或者继续诉讼的,依法终结诉讼。
【行政诉讼的被告】
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
1、 被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还包括规章授权的组织
2、 被告应当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实休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A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
B委托的行政机关。受委托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果也应当由委 托的
行政机关承担。
C行政机构在没有法律和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超越法定 授权
的种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都应当由所屈的行政机关承担后果。如派出所作出的拘留裁决屈 于种类越权,由所属的公安机关承担违法拘留的后果。
D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应当由继续行使英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 法律
后果;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被诉具休行政行为的 法律后果。
E其他依法规定应承担对被诉具休行政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行政机关。
3、被告人由法院通知应诉。
A被告的变更。在第一审程序中法院征得原告人同意后,可以变更被告,如果法院认为应当变 更被
告,而原告不同意得,则由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B被告得追加,由两个以上得被告原告只起诉其中一个而不同意追加另一个行政机关的,没有 被起
诉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
【被告的确认】
1、 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休行政行为的,作出原 具体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 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捉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2、 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 告。行
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