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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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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

误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科学应对极端天气,强化应急响应措施的组织实施,构建科学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体系,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3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所称极端天气种类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

(二)本细则适用于乐清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五种气象红色预警信号(以下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图标见附件)生效期间实施停课安排、开展误工处理等活动。

二、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下的停课安排

(一)当日上午6:00前乐清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且在当日上午6:00仍维持的,全市所有幼儿园、中小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应于当日全天停课。

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应当主动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如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对在校学生做好安全防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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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二)当日上午6:00以后至学校上课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并对延迟到校(含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

(三)在校上课期间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

(四)放学前1小时内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维持的,学校可提前或延迟放学,并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离校。

(五)为学生上、下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或服务者,应按规定落实相关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六)学校要以确保学生安全为前提,根据本细则制定本校极端天气应对细则,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并将应对细则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七)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等可参照本细则,自行制定应对极端天气计划,明确应对措施。

(八)教育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当联合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建立预警提前通报制度和应对极端天气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工作安排和误工处理

(一)乐清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对应区域内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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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要及时启动本部门或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切实采取有效的防范和应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其他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二)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对应区域内除必需在岗的职工外,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职工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确保在岗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职工安全,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装备等。

(三)在工作时间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有关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停止港口、在建工地等不适合在此气象条件下开展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

(四)用人单位应当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事先制定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下的工作安排,明确推迟上班、提前下班、复工等规定,并告知职工。

(五)职工(除必需在岗的外)在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用法定假日、休息日作补偿,不得以此理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

(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乐清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由乐清市气象台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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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

乐清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科学应对极端天气,强化应急响应措施的组织实施,构建科学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体系,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32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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