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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 为加强大型排涝泵站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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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

为加强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进一步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颁发的《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结合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灌排发展中心”)的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更新改造项目是指列入国家《中部四省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规划》的大型排涝泵站。即总装机功率达1万千瓦及以上或总装机流量达到50立方米每秒及以上的单座泵站;属同一管理单位管理,由多级或多座泵站联合组成,其总装机功率达到1万千瓦及以上或总装机流量达到50立方米每秒及以上的泵站系统。

第二条 更新改造项目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位于粮食主产区,增产和减灾效益明显;机电设备和建筑物老化失修,运行效率低,存在安全隐患,安全鉴定为三类、四类;前期工作充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经过审批;地方政府积极性高,配套资金投入有保证,完成管理体制改革,泵站管理运行和维修养护经费落实,管理措施到位。

第三条 工程建设以更新改造为主。排涝设计标准原则上应按原

设计排涝标准确定,并依次确定各泵站更新改造规模。凡涉及提高泵站规模或排涝设计标准的工程,应充分论证后,报所在流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条 更新改造项目建设主要内容是水泵、主电机、变压器等设备更新和泵站枢纽主体建筑物加固改造。

第五条 受水利部委托,灌排发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1、开展更新改造项目前期工作;

2、组织、指导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工作; 3、负责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报告复核工作;

4、协助组织并参与更新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督促检查工作; 5、负责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的现场技术指导、总结和泵站更新改造相关基础研究工作;

6、协助组织并参与更新改造项目验收抽查工作; 7、负责更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评价工作。

第六条 成立更新改造项目工作组,成员由中心分管领导、主管处负责人、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建立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协调工作机制,高效、优质完成以上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更新改造项目属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管理。

第八条 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程序主要包括:规划、安全鉴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

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及其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环节和先后顺序,逐项履行报批手续。上一环节未完成的不能进行下一环节,未履行程序擅自开工的项目,建议有关部门不予安排投资。

第九条 灌排发展中心将依据《中部四省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及项目安排基本条件、有关标准和规范、规程等,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前期工作,对需要更新改造的泵站应进行实地调研,并指导拟实施项目的安全鉴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

第三章 安全鉴定

第十条 泵站安全鉴定按照水利部《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工作导则(试行)》、《关于开展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的通知》(办规计函[2006]197号)和《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04)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灌排发展中心受水利部委托,制定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组织、管理和指导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泵站管理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泵站更新改造安全鉴定申请,经批准后,开展泵站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泵站管理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泵站工程现场调查,完成《现场调查报告》;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泵站工程现场检测,完成《现场检测报告》;委托具有相应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泵站工程进行复核计算分析,完成《工程

复核计算分析报告》。三个《报告》完成后,报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鉴定评价。

第十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SL315《泵站安全鉴定规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泵站工程进行安全鉴评价,评定泵站综合安全类别及建筑物、机电设备、金属结构的安全类别,出具《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并报送水利部。

第十五条 灌排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复核,提出复核结论报水利部。在复核过程中,组织专家对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进行现场复核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水利部批复泵站安全鉴定复核结论。

第十六条 灌排发展中心将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检测能力、技术水平进行审查,并实行动态管理;对现场安全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专家对现场安全检测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督促检查及现场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工作依据

1、《中部四省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规划》,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2005年9月;

2、《中部四省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

3、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下达的中部四省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4、国务院办公厅《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

[2002]45号通知);

5、《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财政部、水利部;

6、各泵站《安全鉴定报告》及《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7、各泵站《安全鉴定报告》复核意见;

8、经批复的各泵站《更新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更新改造初步设计报告》;

9、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第十八条 督促检查

1、灌排发展中心协助部规计司、农水司组织开展更新改造项目督促检查工作。

2、组织编制更新改造项目督促检查工作方案,报部规计司、农水司批准实施。

3、组织专家开展更新改造项目现场调研和督促检查,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编写“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现场督促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 现场技术指导及总结

成立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现场技术指导专家组,对更新改造项目建设实施进行现场调研和技术指导,并对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管理体制改革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总结,具体工作如下:

1、制定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实施现场技术指导及总

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 为加强大型排涝泵站更新

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进一步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颁发的《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结合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灌排发展中心”)的工作任务,特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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