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体系构建.docx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体系构建

我国多数高校法学专业设立了实践教学课程,但在实施中却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安排与考核亟待规范。

1我国法学实践教学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主体单一

法学实践教学涉及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毕业范文等诸多环节,评价主体应采取多元化,并根据不同的实践教学环节设置相应的评价主体参与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但传统的评价主体仅限于教师,但教师的评价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并且不是非常全面。

1.2法学实践教学评价方法形式化

许多高校往往以教师的意见或参加活动的种类或次数为依据,评价方式单一,缺乏规范性和多样性。这种评价方式与评价标准造成了实践教学评价可信度较低,难以达到以评促学、以评促教的目的。目前很多高校的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只注重过程而忽视对结果的评价和运用。在实习环节只看有无实习鉴定表、指导老师评语和实习单位盖章。缺少对学生认识能力、运用能力、操作能力、职业操守等综合评价。造成实践教学环节走过场,达不到实践教学的目标。

1.3法学实践教学评价范围过窄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虽然目前各法学院校的实践教学形式多种多样,但总结下来,大多数只拘泥于模拟

法庭、认知实习、毕业实习、法律诊所等形式,而且某些形式的实践教学是否有必要进行也未能写进教学大纲,具有很大的随意性。[1]当前写进教学计划、列入实践教学评价范围并计入学分的仅有实习和毕业范文,学校对实习成绩和毕业范文成绩有评定机制,而对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等实践教学环节缺乏统一、有效的评价机制和质量评价标准,亦未列入实践教学评价范围。

1.4未制定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标准

法学实践教学缺少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效果的重视,没有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导致无法实现对实践教学的真正评价。如对专业实习(或毕业实习)的教学评价,以现有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学生一般只要能够进入实习单位,从事一些简单的学习和工作,实习单位都会给学生出具实习合格的评价,实习报告是否具有切实有力的实用性也很少被深刻检验。[2]

2我国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总体构想 2.1构建校内评价主体和校外评价主体多元化机制

校内评价主体主要由学校、法学院系、实践教学教师、学生等主体构成。根据教育部20XX年4月10日发布的《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法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法学实践教学涉及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专业实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毕业范文等诸多环节,有的院校还根据实际需要开设了学年范文、专题辩论、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实践教学。对法学专业的整体实践教学情况进行评价,应改变由教师

作为单一评价主体的模式,采取学校、法学院系、实践教学教师、学生等主体参与的评价主体多元化。例如:学校和法学院系设立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本院校开设的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承担实践教学的法学教师对学生是否达到实践教学课程的教学目的进行评价;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等实践环节,可以学生互评,并将学生互评的结果作为评定最终实践成绩的依据之一。校外评价主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校外单位或机构组成。《法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对实践教学学分、实践教学课程、实践性强的课程主讲教师条件、实践教学设施(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等)、实习基地、教学经费、质量保障体系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和要求,同时要求各校根据其自身的定位及办学特色,制定法学类专业的教学质量标准。因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并可定期对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另外,各法学院校为促进法学实践教学水平,也可以委托实践教学基地和其他用人单位或第三方评价机构作为评价主体。

2.2扩大法学实践教学评价范围

根据《法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的规定,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应当由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毕业范文等组成。笔者认为,实践性教学评价范围可分为课内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实践教学环节两部分,课内实践教学环节由案例教学、模拟审判、专业实验、毕业范文组成,课外实践教学环节由法律诊所、专业实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组成。法学实践教学评价范围也

应从教育部规定的实践教学体系内容来进行科学设计,除了传统的专业实习和毕业范文评价之外,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等列入实践教学评价范围。

2.3建立法学实践教学宏观质量评价体系

宏观质量评价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法学院校或者学校委托的第三方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学分、实践性强的课程主讲教师条件、实践教学设施(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等)、实习基地、教学经费、成绩考核标准制定等方面进行评估。第一,实践教学累计学分是否达到教育部要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和《法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均要求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根据教育部对法学专业160学分的基本要求,即意味着法学实践学分应不少于24学分。但从大多数法学院校的教学计划来看,基本上是将实习和毕业范文计入学分范围,而将实体法、程序法等课程的实践教学按20%左右的比例纳入到学时分配之中,无法体现和达到实践教学的学分数要求。第二,实践教学课程是否按要求开设,是否制定了相应的教学大纲和质量评价标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毕业范文等是教育部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各法学院校必须落实到位。第三,实践性强的课程主讲教师配备是否达到要求。教师队伍中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实务部门的专家。实践性教学应由具有实务工作背景或实务经验的“双师型”教师担任,各法学院校应加强具有律师、仲裁员、法官、检察官等身份或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体系构建.docx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体系构建我国多数高校法学专业设立了实践教学课程,但在实施中却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安排与考核亟待规范。1我国法学实践教学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1.1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主体单一法学实践教学涉及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毕业范文等诸多环节,评价主体应采取多元化,并根据不同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5jbtc3ydvj7s7tu43p391qw0b8cvba00t8d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