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发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9〕125号 【发布日期】2009-07-07 【生效日期】2009-07-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青海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09〕12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作用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的客观需要;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财政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政府宏观调控,推动并实现政府消费行为市场化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府,构建惩防体系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推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推进公共财政支出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发挥财政政策功能、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科学领导和支持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二、坚持应采尽采,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和规模,一是对使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各种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实施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要全部实行政府采购。对各种专项资金,凡属于政府行为的公共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依法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特别是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的采购项

目,要纳入政府采购统一管理。二是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环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施,其他环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招标投标项目资金纳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范围。三是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进一步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从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目录和产品明细分类方面,将药品、农机具、良种补贴、新农村建设、民生等项目,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力争使全省政府采购管理范围进一步扩大,采购规模迈上新台阶。

三、明确管采职责,完善政府采购监管运行机制

监督管理和执行操作职能分离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规范化要求。省、州(地、市)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并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实现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的运行机制,改变目前一些地方在政府采购中存在的监管机构和操作机构职能混淆、职责不清,“越位”或 “缺位”现象。

财政部门要把政府采购工作与反腐败工作结合起来,遇重大政府采购活动要请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同时,要协调好财政部门内部工作关系,严格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和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管理。

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实现采购价格、质量最优和采购效率更高。同时,要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操作水平。

在代理集中采购项目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人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省、市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作为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进一步促进集中采购机构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水平和质量,更好地为采购人服务。跨区域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项目所属行政区域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四、强化预算约束,加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部门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过程中,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界定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规模和范围,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预算,将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各种收费以及专项资金实施的采购项目全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

采购人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和数额执行。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应尽快编制和上报采购计划。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5月底前上报并完成政府采购;年度追加

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要在预算下达1个月内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对已安排采购预算、两年以上无故不实施政府采购的资金,财政部门要予以清理和收回。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项目性质。对应纳入政府采购,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而自行采购或“先采购后申报”等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

五、完善政策功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制度政策功能体制。一是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计划、监督政府采购操作、结算政府采购资金等方面,遵照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贯彻落实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二是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三是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四是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五是加强政策实施监督力度,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六、健全法规体系,从严处罚各种违规采购行为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从执法处罚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角度,加强对采购人、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等政府采购相关主体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动态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一是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定期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范围、采购程序、采购方式、采购资金、中标合同执行情况及内部控制制度等。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要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当事人考核评价制度。引入公开评议的社会监督机制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通过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依法处理规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三是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恶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四是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制度。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五是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监管,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促进集中采购机构规范化运作。考核结果要向同级政府报告。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对集中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要实行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七、加快体系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省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建设、推广全省统一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并加强对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青政办〔2009〕125号【发布日期】2009-07-07【生效日期】2009-07-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青海省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9〕125号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5ja025zgni38gut0xsx29kcek7hlwh013zr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