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年来我国煤矿水害事故的特点 1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情况
近年来,我国煤矿在产量连续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实现了伤亡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的持续下降,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呈现持续好转之势(表1-1);但煤矿生产事故总量仍较大,安全生产状况仍有起伏,重特大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生产事故表现出如下一些特点:
表1-1 2000—2008年煤炭产量和事故统计表
年份 项目 煤炭总产量 (亿吨) 事故死亡人数 (人) 百万吨死亡率 5.77 5.14 4.94 3.71 3.08 2.84 2.04 1.485 1.182 5796 5670 6995 6434 6027 5938 4746 3786 3215 9.99 10.90 14.15 17.28 19.56 21.9 23.80 25.23 27.2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1)各类煤矿生产事故的发生体现统计规律。每年7、8月份为事故高发期;白班的事故发生率明显高于其它班次;重特大事故多发生在采掘工作面,以掘进工作面的危险性最大。
(2)煤矿生产事故的发生具有区域性的特点。瓦斯事故分布区域广,其中贵州、山西、湖南、四川、辽宁、云南、重庆、江西是瓦斯事故高发省(市);水害事故在我国分布较广,突水水源主要是老空(窑)水。
(3)煤矿安全生产发展极不平衡。灾害严重、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域是事故的重灾区;产量低、条件复杂、装备差的矿井是事故的高发点。
(4)从煤矿生产事故类别看,在事故发生起数方面,以顶板事故为最多;在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方面,顶板事故居第一位,瓦斯事
故次之;在事故严重度方面,瓦斯事故最严重,水害事故次之;瓦斯事故的危害性最大,不仅发生概率高,而且后果严重,预防瓦斯事故仍是我国煤矿相当长时期内的重要工作。
(5)从煤矿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来看,水害事故和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波动大且有上升趋势,其他事故的死亡人数均有所下降,特别是水害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显现相对增多趋势[13,14]。
2近年来我国煤矿水害事故特点
在我国煤矿生产事故中,水害事故是仅次于瓦斯事故的重特大灾害事故。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2005年,全国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多发,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我国煤矿水害事故的基本特点为:
2.1煤矿老空(窑)水水害事故严重
按充水水源突水类型,虽然各类型水害事故都有发生,但不同地区、不同水害类型的发生频次及危害程度是不相同的,总的看,北方以底板奥陶系石灰岩岩溶水、老空(窑)水突水为主;南方以顶、底板岩溶水、老空(窑)水为主。地表水体溃入矿坑事故在南、北也均占相当比例。如在2000-2006年发生的61起特大水害事故中,按水害类型划分,其发生数量及死亡人数分别占总事故及总死亡人数的比例为:属老空(窑)透水48起,死亡929人,占78.7%和77.7%;属岩溶裂隙水害9起,死亡185人,占14.8%和15.5%;属地表水害4起,死亡81人,占6.5%和6.8%。岩溶陷落柱、断层、岩溶塌洞等天然通道及“上三带”、“下三带”、防水煤(岩)柱等人为通道是煤矿水害发生的主要突水通道。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气候异常,极端天气事件频繁,自然灾害严重,因台风暴雨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形势严峻。
2.2煤矿水害事故损失巨大
煤矿水害事故发生后抢险救灾难度大,时间长,费用高,社会影响恶劣,抢险救灾一般都需要半年以上时间,有的可使矿井彻底报废。据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煤矿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水害事故17起,死亡857人;一次死亡50人以上的水害事故8起,死亡526人;一次死亡超过100人的水害事故1起,死亡121人;2000-2006年全国煤矿死亡10人以上水害事故61起,死亡1195人,平均每年发生8.7起,死亡171人。即水害事故常导致人员伤亡惨重,水害事故对煤矿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如广东大兴“8·7”水害事故矿难死亡121人,山西左云“5·18”水害事故矿难死亡56人;邢台东庞“4·12”突水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近5亿元;峰峰牛儿庄矿“9·26”突水事故损失超过3.8亿元等等。
2.3煤矿水害事故多数发生在乡镇煤矿
在2000-2006年发生的61起特大水害事故中,按煤矿经济类型划分,其发生数量及死亡人数分别占总事故及总死亡人数的比例为:乡镇煤矿发生43起,死亡845人,占75.5%和70.7%;国有重点煤矿8起,死亡160人,占13.1%和13.4%;地方国有煤矿发生10起,死亡190人,占16.4%和15.9%。另外,水害事故发生在改制矿井和基建矿井中的情况也应引起重视。
2.4煤矿水害事故多数发生在掘进工作面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煤矿水害事故中,70%以上者均发生在掘进工作面,如2005年重特大水害事故中,按事故地点划分,其发生数量及死亡人数占总事故及总死亡人数的比例为:掘进工作面发生32起,死亡415人,占66.7%和79.3%;采煤工作面发生14起,死亡100人,占29.1%和19.2%;其他地点发生2起,死亡8人,占4.2%和1.5%。
2.5由雨季引发的煤矿水害事故较多
水害比较严重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广东、贵州、湖南、河南、河北、江西、吉林、山西等省区,2005年发生重特大水害事故起数排在前五位的是贵州、湖南、河北、河南、江西;死亡人数排在前五位的是广东、河南、吉林、河北、贵州。据不完全统计,雨季发生的透水事故约占50%左右。2005年,由于雨季积水、洪水导致的水害事故20起,死亡164人,分别占总事故及总死亡人数的41.7%和31.4%[15]。
3影响我国煤矿水害事故的主要因素
通过对近年来我国煤矿水害事故发生原因分析,发现近年来水害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有:
3.1水害防治基础工作薄弱
我国一些煤矿,尤其是乡镇小煤矿,水文地质工作弱化,防治水专业人员严重不足,多数没有防治水机构和探放水队伍,甚至没有必要的探放水设备;水文地质资料不全,更说不上水文地质资料的连续性;有的煤矿在水文地质情况不清的条件下,盲目开采;有的甚至在透水征兆比较明显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引发透水事故。如2005年12月28日,山西大同左云县范家寺煤矿由于地质资料和采空区积水不清,在发现煤壁有渗水、挂红等明显透水征兆后,仍没有引起矿方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也未组织采取相应的探水措施,盲目爆破掘进,导致透水事故发生,造成20人死亡。
3.2水害防治技术措施不落实
许多废弃老窑和关闭矿井没有留下详细的地质资料,其开采边界、分布范围、积水空间不清楚,已成为正在开采煤矿的主要水害隐患;多数小煤矿在掘进和采煤过程中,没有制定防治水措施,不坚持煤矿水害防治“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
字原则,不进行探放水,或者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水钻机进行探放,导致事故发生。如2005年9月10日,贵州天柱县大豪煤矿,在发现明显透水征兆情况下,违章用煤电钻探水,导致老空水突然涌出,造成10人死亡。
3.3超层(深)越界开采
部分乡镇煤矿经过多年的开采,资源基本枯竭,但为了维持生产,就违法超层(深)越界开采,甚至盲目开采防水煤柱,由于不清楚相邻矿井的地质资料,也不进行探放水,盲目进入积水老空区,发生突水;有的乡镇煤矿超层越界开采受奥陶系石灰岩水严重威胁的煤层,导致淹井和伤亡事故发生;还有些矿井,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弄虚作假,将井下超层越界开采区域和存在水患的采掘工作面进行封闭伪装,掩盖真实采掘活动,逃避监管。如2005年4月24日,吉林省蛟河市吉安煤矿非法越界开采防水煤柱引发透水,使老空水溃入相邻的腾达煤矿,造成腾达煤矿30人死亡。
3.4破坏防隔水煤柱
一些煤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有些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煤矿,未按“三下”采煤工作面的规定进行试采,超强度开采,煤层连续冒落,导致透水事故。如2005年8月7日,广东梅州大兴煤矿,井下共布置46个采掘工作面,超强度开采,导致煤层严重抽冒,破坏了上部留设的安全防隔水煤柱,使上部老空积水迅速溃入井下,造成121人死亡。
3.5防水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井下防水密闭墙和水闸门设置有一系列严格规定,而且井下防水密闭墙和水闸门必须要有一定的承压能力,而一些煤矿自行设计,施工结束后也不进行试压验收,一旦充水后就发生溃水事故。如2005年7月7日,江西萍乡上栗县永胜煤矿,由于防水密闭墙不符合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