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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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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2019)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精讲 3.背书行为的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 一般 必须记载事项 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质押”字样 粘单 相对记载事项 核心要求 附条件背书 “不得转让” 法定禁止背书转让 必须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附条件承兑 5.票据保证 在票据凭证上记载 必须记载事项 “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 未记载“保证日期” 附条件保证 保证责任 追索 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十、票据上的各种期限 提示 承兑期限 提示 付款期限 对出票人、承兑人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 首次追索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再追索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 保证有效 连带责任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 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票据保证无效 (1)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 (2)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 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所附条件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数个保证人之间 未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连续 背书有效 背书有效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前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背书人 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被背书人名称(可补记) 现金支票、现金本票、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4.承兑行为的记载事项 “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 未记载承兑日期 视为拒绝承兑 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 × 自出票日起 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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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2019)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付款之日起6个月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 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自出票日起 10日 善意+相当对价 善意+无相当对价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 (2)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3)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逾期提示承兑 逾期提示付款 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到期日起2年

诉讼之日起3个月 商 业 汇 票 银行本票 × 出票日起2年 出票日起 6个月 支票 十一、票据权利 × 完全票据权利 不优于前手 取得 不享有 按期提示 保全 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的追索权 依法证明(拒绝证明、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证明、司法文书) 可以抗辩 抗辩 不得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无对价或者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付款人的票据背书的连续 审查义务 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到期后追索 发生原因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到期前追索 追索 追索对象 追索顺序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可以同时发出追索,不分先后顺序 首次 追索 再追索 票据金额+利息+费用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利息+费用 追索金额 行使程序 提供拒绝证明、承兑人或付款人的死亡、逃匿证明,司法文书等 第2页

经济法基础(2019)

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 挂失非必经止付 措施 暂时的预防措施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丧失补救 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 公示催公示 告的期催告 间 无人申报 利害关系人申报 普通诉讼 十二、支票的特殊规定 出票人 基本当事人 付款人 收款人 出票行为的 相对记载事项 未记载付款地 未记载出票地 并非票据债务人,不被列为追索对象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止付效力维持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 经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转账支票(划线支票) 种类 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普通支票 金额 授权补记 收款人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 罚款 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 空头支票 持票人 赔偿金 票据金额2% 预留签章 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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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精讲

经济法基础(2019)《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精讲3.背书行为的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一般必须记载事项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质押”字样粘单相对记载事项核心要求附条件背书“不得转让”法定禁止背书转让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附条件承兑5.票据保证在票据凭证上记载必须记载事项“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未记载“被保证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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