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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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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

(附编制说明)

国家电网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管理规定......................................................................................................................................................1

第三章 运行维护......................................................................................................................................................2

第四章 技术措施......................................................................................................................................................2

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编制说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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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直流电源系统的运行可靠性和运行管理水平,防止由其引发或扩大电网事故,特制定本预防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是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并结合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评估分析、生产运行情况分析以及设备运行经验而制定的。

第三条 本措施针对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在运行中容易导致典型、频繁出现的事故(障碍)等环节提出了具体的预防措施。

第四条本措施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所辖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串补站直流电源装置的管理。通信、自动化等专业所使用的专用直流电源装置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各网省公司可根据本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引用标准

以下为设备设计、制造及试验所应遵循的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标准及规范,但不仅限于此:

DL/T 459-2000 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 637-1997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DL/T 720-2000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柜、屏通用技术条件 DL/T 724-2000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规程DL/T 781-2001 电力用高频开关整流模块 DL/T 5044-2004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DL/T 5120-2000 小型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国家电网生[2003]387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设备评估管理办法(生产输电[2003]95号)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电力生产技术监督工作意见(生产输电[2003]29号)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电源系统技术规范(国家电网生[2004]634号)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六条 组织管理

(一)各网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职能管理部门应设专职或兼职工程师,负责所辖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串补站等直流电源装置的运行监督和归口管理工作。组织贯彻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直流电源装置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和预防事故措施,定期组织对本区域直流电源系统进行技术分析和评估,并不断完善本地区直流电源装置的技术规范。

(二)各发、供电企业,应建立以总工程师负责的三级直流电源装置技术监督网,即公司(局)、基层单位、专业班站。

(三)各发、供电企业的生产技术职能管理部门应设专职或兼职工程师,负责本单位变电站直流电源装置运行管理监督工作。贯彻执行有关直流电源装置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和预防事故措施。定期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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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直流电源系统的运行分析、设备评估;经常开展有关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分析和研究。参加本单位有关事故调查,不断完善和修订本单位直流电源系统预防事故措施和技术规范,并监督贯彻与实施。

第七条 技术管理

(一)直流电源装置出厂应提供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图纸、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资料;蓄电池组还应提供充放电曲线和内阻值。

(二)运行单位必须建立直流电源装置的技术档案,从设计选型、方案审查、设备监造、安装试验、交接验收、运行维护、技术资料等各个环节抓起,作好设备全过程管理。

(三)运行部门和专业班组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企业及上级有关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规范、反事故措施要求,认真做好直流电源系统的交接验收、运行维护、技术分析、设备评估、资料挡案等各项维护和管理工作,努力提高直流电源系统的运行水平和可靠性。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八条(一)发电厂、220kV及以上变电站应满足两组蓄电池、两台高频开关电源或三台相控充电装置的配置要求。

(二)110kV变电站应满足一组蓄电池、一台高频开关电源或两台相控充电装置的配置要求。部分重要110kV变电站可配置两组蓄电池、两台高频开关电源或三台相控充电装置。

(三)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原则上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对原有运行采用“电容储能”、硅整流器、48V电池简易直流电源装置或无直流电源的变电站,应安排更换和改造。

(四)采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配套的充电装置的稳压精度和稳流精度均应不大于±1%,输出电压的纹波系数应不大于1%。

第九条 220kV及以上变电站直流电源装置除由本站电源的站用变供电外,还应具有可靠的外来独立电源站用变供电。同时应满足两台及以上站用变的配置要求。

220kV及以上变电站直流母线应采用分段运行的方式,并在两段直流母线之间设置联络断路器或隔离开关,正常运行时断路器或隔离开关处于断开位置。每段母线应分别采用独立的蓄电池组供电,每组蓄电池和充电装置应分别接于一段母线上。当装有第三台充电装置时,其可在两段母线之间切换,任何一台充电装置退出运行时,投入第三台充电装置。

第十条 为使蓄电池始终处于满容量备用状态,各组蓄电池均应采用全浮充电方式运行,各类蓄电池的充电电压应严格按照制造厂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直流系统熔断器应分级配置,上下级熔体应满足选择性配合要求。一个站的直流熔断器或自动空气断路器,原则上应选用同一制造厂系列产品。使用前宜进行安秒特性和动作电流抽检,同一条支路上的空气开关和熔断器不宜混合使用。

直流回路中采用空气自动空气断路器时,必须选用合格的直流空气断路器,严禁采用交流空气断路器。对已经采用的,必须安排更换。

第十二条 铅酸蓄电池长期处于浮充电方式运行,会使单体蓄电池端电压、密度、容量等产生不均衡现象,甚至出现“硫化”,为防止此类现象发生,运行中蓄电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定进行均衡充电和核对性充放电。

第十三条 为防止蓄电池极板开路造成事故,应作好蓄电池巡检、定期测量单体电池电压或采取其它技术手段。

第十四条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除不测量密度,不添加蒸馏水之外,其它维护工作和一般蓄电池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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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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