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代理词侯成玉定稿
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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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再审代理词(被申请人侯成玉、王泽忠)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接受再审被申请人侯成玉的委托,在其与龙江县雅嫩灌区管理站关于补水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为其诉讼代理,指派李主峰律师为其再审代理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特向贵院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包括两个:
1、2001年口头补充变更协议背景和内容是什么,就是为什么对2000年9月30日合同出现口头补充变更?2、本案补充变更协议的内容和性质到底是重新打500口新井的水利施工合同还是架设低压线路村民柴油抽水改电力补水灌溉合同(机电改造电力补水合同)?
二、本案争议焦点辨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变更协议内容:拆8口大井变500眼口小井是什么含义和背景,500口井到底是施工合同还是500口井“柴油抽水改为电力抽水”出水补水灌溉合同(机电改造电力补水)?
(1)根据雅嫩站原站长杨海刚在2015年7月25日证言以及出庭作证证实,证明经龙江县水务局领导同意,我代表雅嫩灌区管理站和侯成玉、王泽忠在2001年8月份改变约定为拆除八眼大井为500眼小井,不是重新打500眼新井,是架设低压线路把老百姓柴油抽水的井改为用电抽水,老百姓有井的利用上,没有井或者不在架设线路上的农户的井移走,重新给打井,老百姓都同意,局里也同意,每亩由柴油抽水改为用电抽水节约30多元。根据2015年7月25日出具情况说明证
实,由于2001年8月份,由于原水务局指派设计师陈宝海设计缺陷,导致8眼大井无法缓解农民生产缺水问题,因此拆除8眼大井,架设电线连接500口小井“油改电”出水,满足农民急需用水问题,履行合同中侯成玉、王泽忠完成了干渠、支渠、斗渠拓宽清淤工作。并且强调在本次再审立案听证期间给雅嫩站出具的侯成玉、王泽忠一口井没打,是在雅嫩站拿着普查补水井调查登记表诱导他出具的,是不真实的,该证言作废。
(2)根据2007年判决第6页杨海刚证言证实,“2001年大旱,4台能用的补水泵站(4眼大井)根本达不到设计要求,起不到补水的作用,4台能用补水泵站采用大锅饭的形式补水3个月,经核算除机器损耗外,电费一项亏损16万元,经过请示并经过局里同意,在2001年8月末9月初开始大井补水抗旱变为小井一家一户管理补水抗旱,增设台区,到2002年春共建高压台区16处,高压线路及低压线路水泥杆1000多级,侯成玉、王泽忠在原有投资者基础之上又新增加100万元左右;侯成玉、王泽忠在2000年9月份雇用三个挖掘机,历时近3个月时间对全灌区14条灌水干、支渠进行清淤、拓宽全长55365米,完成土方30万立方米,工程造价近100万元。”充分证实是大井变1家1户小井电力补水灌溉,根本不是另行打500口新井的施工合同,是利用老百姓的井改柴油抽水为电力补水,直接8口大井全部报废,为了水务局省3个月高达16万元的电费亏损,老百姓省柴油费用,才改为1家1户用电抽水,完成农户补水抗旱任务。根本不是另行新打500口小井,老百姓在柴油灌溉时就有小井,根本没必要再另行打新井,根据2000年9月30日合同第四条第1款规定,为了灌溉改建工程等投资人
不承担建设费用。投资人侯成玉、王泽忠在没有义务打新井的情况下,仍然忍痛出资为距离低压线路较远的农户重新打了新井1000多眼,被申请人在开庭前取到证据农户证明以及出庭的农户证人丁广强、曹德良、张照广、仝西存、张修起等10位出庭证言证实,侯成玉给在机电改造过程中给他们新新打井共计300多眼,其他的农户有井的没必要打新井,完成了架设电线连接500口小井柴油抽水机电改造为电力抽水高低压线路的架设,实现了合同的根本目的—柴油抽水改电力补水,完成了机电改造抗旱补水灌溉的任务。综上,雅嫩站主张报废8眼大井改重新打500眼小井是不符合变更协议背景及内容的,更不符合2000年签署合同及变更协议内容的经手人原雅嫩灌区管理站站长杨海刚出庭及书面证言。根据杨海刚证言证实变更协议的内容为为了水务局节省大井3个月亏损16万元的电费、老百姓节省柴油费,杨海刚经过请示汇报水务局,报废8眼大井,改为一家一户小井补水抗旱,根据架设高低线路长度及台区充分证实完成了机电改造,改柴油抽水改为电力抽水补水抗旱,足够500眼井使用电力抽水。根据2004年龙江民商初字第65号判决杨海刚出庭笔录卷宗第33页,法官问:“为什么变更合同呢?答:没想那么多,不必要修改合同。都能起到补水的作用,500眼有的是新打的,属于农民的,井是农民个人的。”证明有新打的井,但产权属于农民的,起到了补水作用,更证明完成了合同目的,达到抗旱补水的合同根本目的,根本没有要求必须重新施工打500眼新井。雅嫩管理站及代理人称重新打500眼新井根本不是变更协议的内容,纯属为了雅嫩灌区争夺水费收费权,故意歪曲理解“重新打500眼新井”是错误的,不符合变更协议的历史背景和当年的实际情况。
因此,变更协议内容是本案的关键争议焦点,请法庭予以高度重视。
三、本案2000年9月30日合同的根本目的
1.双方2000年合同书是补水灌溉的合同,不是水利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的第1页规定,投资总额为250万元,投资方的义务就是250万元投资款,如果工作量超出投资额度,包括打8眼大井及建设泵站原雅嫩站站长杨海刚证言证实花去150万元、拓宽清淤土方30万立方米支付100万元、架设低压线路110万元无论工作量及投资金额已经远远超出250万元金额,多出的投资费用根据2000年合同规定应当由雅嫩管理站承担。合同也没有约定河道年年承担清淤,如果年年清淤,清淤费用就得超过250万元,显然雅嫩管理站在说谎,2000主合同及2001年补充变更协议均没有约定年年进行河道清淤,无论从投资(250万)获利的角度或者从水务水利的常识、常理角度,河道不必年年清淤。 2.根据2000年合同第2页投资者义务第1条规定,“全面负责全灌区补水工作,并按照灌区供水制度全力进行补水”,并且案由为“水利承包合同纠纷”,足以证明为了抗拒2000年以来雅嫩灌区补水抗旱救灾,全力灌溉补水是合同的根本目的。
四、本案申请人雅嫩站提起再审关键证据是补水井普查登记表,根本不是新证据,证据存在造假,故意遗漏雅嫩灌区广厚村农户。而且被申请人侯成玉、王泽忠为了给农户使用低压线路,不在线路上的井挪到线路下用电抽水重新打井1000多眼,取到农户145户村民证言证明侯成玉、王泽忠给打井274眼,足以证明雅嫩站普查表证据是虚假的,是在诱导欺骗农户取得的签字和统计数据,其中伪造签字,出庭证人丁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