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农办财[2024]2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24.01.10 【实施日期】2024.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农办财〔2024〕2号)
各有关单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试行)》(农办财〔2016〕77号)自2016年10月试行以来,有效满足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需要,试行效果良好,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由试行转为正式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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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经费管理,确保科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是指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等规定,为全面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业部定期组织开展的对全国主要大中城市和农产品产区内的蔬菜、食用菌、水果、茶叶、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部门预算管理和有关财经法规,以现行预算水平和实际开支情况为基础,兼顾业务发展需要,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业务消耗,力求科学合理,方便应用。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适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中安 2 / 3
排的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经费。
第二章 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第五条 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单位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和年度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按照监测地点、时间、品种和数量,以及对抽样环节、比例和方式等要求,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 蔬菜、食用菌和水果抽样按NY/T 789规定执行。茶叶抽样按GB/T8302执行。 蔬菜、食用菌和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见附表1;茶叶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见附表2。
第七条 畜禽产品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规定执行。
畜禽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见附表3。
第八条 水产品抽样按《水产品抽样方法》(SC/T 30891-2004)规定执行。 水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见附表4。
第三章 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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