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
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06 【实施日期】2007.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六日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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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业主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推行代建制本着逐步推广的原则。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首先在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广。实行代建制的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
(二)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 (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政法设施项目;
(四)其他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综合监管工作。 2 / 3
财政、审计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级其他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管理。
业主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代建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建设。
第五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条 代建制实行合同管理制,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业主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具体履约保证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七条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以向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申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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