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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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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

注册卫生规范

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

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 依据

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有关进口国肉类卫生法规、标准制定。 2

适用范围

2.1本规范适用于出口肉类屠宰、分割、加工、储存企业。

2.2本规范中的肉类,是指适合人类食用的、家养或野生哺乳动物和禽类肉、肉制品以及可食用的副产品。 3

定义

3.1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屠宰厂、分割厂、加工厂、冷库及储存库。

3.2动物:家养或野生的哺乳动物和禽类。例如,猪、牛、马、羊、鹿、兔、鸡、鸭、鹅、鸽、鸵鸟、火鸡等。

3.3屠体:屠宰、放血后未去毛或去皮的完整动物躯体。 3.4胴体:放血、去毛或去皮、去脏和修整后的动物躯干。

3.5无害化处理:将经检验确定为不适合人类食用或不符合兽医卫生要求的动物、屠体、胴体、内脏或动物的其他部分进行高温、化制、焚烧或深埋等处理的方法或过程。

3.6急宰:在动物发生物理性伤亡或严重的生理性和功能性问题后,由兽医下令进行的宰杀。这种屠宰可以在屠宰厂专设的宰杀间进行。

3.7修整:屠宰加工过程中,逐步把动物分成胴体、其他可食部分和不可食部分的操作。

3.8肉类:安全并适合人类食用的动物的各部分。

3.9肉制品:用肉类为主要原料制成,并能体现肉类特征的产品(罐头除外)。 3.10肉类卫生:保证肉类安全性、适宜性的所有条件和措施。 3.11食用副产品:除胴体肉以外的肉类。

3.12初级生产:从动物饲养或捕获、运输到屠宰前的整个过程。 3.13宰前检验:为判定动物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在动物宰前进行的检验。

3.14宰后检验:为判定动物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在动物宰后,对其头、胴体、内脏和动物其他部分进行的检验。

3.15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企业为了保证肉类卫生要求所制订的用于控制生产卫生的操作程序。

3.16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对肉类安全显着危害进行识别、评估以及控制的体系。 4一般原则

4.1肉类初级生产、屠宰、加工、储存的所有环节,应符合安全卫生和适合人类食用的原则。

4.2应建立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的肉类卫生控制体系。

4.3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应用HACCP原理建立卫生质量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4.4从事肉类卫生控制的人员应经过适当培训,并具有相应资格。 4.5企业有遵守卫生法规要求,提供肉类卫生信息,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工作的义务。

4.6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当肉类及其制品中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时,确保能追溯和撤回产品。

5 初级生产

5.1企业应对初级生产实施有效控制,确保屠宰加工后的肉类适合人类食用。 5.2初级生产要求至少包括:

1)建立有关肉类卫生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反馈系统; 2)建立疫病监控和疫情通报制度; 3)按照计划实施残留监控;

4) 建立包括动物、饲料和环境卫生的良好卫生规范(GHP),积极应用UACCP体系和取得农产品认证;

5)建立动物来源的识别系统,确保供宰动物能追溯至原产地;

6)饲料原料的采购、加工、贮存、运输过程中,应最大可能地防止生物、化学、物理性因素的危害;

7)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保证来源、成分清楚,并附有相应的证明材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饲养场应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并在兽医的监督下生产。保证死亡动物和废弃物的处理不对人类和动物健康造成危害;

9)兽药及疫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

10)饲养场应建立饲养日志,记录动物健康状况、饲养情况、兽药及疫苗的使用情况和消毒情况等内容;

11)供宰动物在运输前应由兽医主管部门进行检疫,并随附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进入屠宰厂;

12)运输过程应避免粪便污染和动物应激或伤害。运送动物的车辆应及时进行清洗和消毒。

6企业的设计和环境卫生

6.1选址。企业应远离污染源,厂区周围应保持清洁卫生,交通便利,水源充足;不得建在有碍肉类卫生的区域;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产品。

6.2厂区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易冲洗,无积水。

6.3屠宰厂应设有畜禽待宰圈(区)、可疑病畜观察圈、病畜隔离圈、急宰间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备密闭不漏水的病畜(禽)专用运输工具;可疑病畜观察圈、病畜隔离圈的位置不应对健康动物造成传染风险。

6.4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易于清洗并保持清洁。

6.5厂区排水系统畅通、厂区地面不得有积水和废弃物堆积,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6厂区应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和废弃物、垃圾暂存设施。

6.7厂区内不得堆放废旧设备、物品,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

6.8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

6.9工厂的待宰、屠宰、分割、加工、储存等车间及加工流程应设置合理,符合卫生要求。

6.10无害化处理设施、锅炉房、贮煤场所、污水及污物处理设施应与屠宰、分割、肉制品力口工车间和储存库相隔一定的距离,并位于主风向的下风处。锅炉房应设有消烟除尘设施。

6.11企业应分设活动物进厂、成品出厂的大门及专用通道。

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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