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m) 1 标高 2 长度 3 宽度 ±50 0~300 用水准仪测量 拉十字中心线,分别尺量下底由中心线到四边 中心的距离 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不大于设计 用坡度尺尺 量检查点左、右两边坡度 4 边坡坡度
7.2 基岩掘进工程 Ⅰ 主 控 项 目
7.2.1 基岩采用爆破法掘进应采用光面爆破,爆破图表应齐全,爆破参数的选
择应合理。光面爆破施工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检验方法:对照规范和作业规程抽查施工检查记录,或现场实查。 7.2.2 基岩掘进的临时支护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检验方法:对照作业规程抽查施工检查记录或现场实查。 7.2.3 基岩掘进断面规格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表 7.2.3 基岩掘进断面规格允许偏差
检 查 项 目
允许偏差(mm)
立井
井筒掘进半径
11
—30~+150
1
斜井
宽度 高度
腰线至顶、底板距 —30~+200 离
无腰线测全高
—30~+250
中线至任一帮距离 —30~+200 无中线测全宽
—30~+250
2 平
硐 硐室 巷道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检验方法:挂线尺量,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7.2.4 软岩(含破碎带)掘进规格在考虑允许偏差后的规格不得小于设计的巷
道宽度、高度。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检验方法:挂线尺量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7.2.5 井巷掘进坡度的偏差不得超过±1‰ 。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检验方法:尺量相邻两检查点自腰线至轨面(或底板)垂直距离之差与该两检查点距离之比。
Ⅱ 一 般 项 目
7.2.6. 壁座(或支撑圈)、水沟(含管线沟槽)、设备基础掘进断面规格的允
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6的规定。
12
表 7.2.6 壁座(或支撑圈)、水沟(含管线沟槽)、设备基础 掘进断面规格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检 验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 验 方 法
1 壁座(或支撑圈)
设备基础 2
水沟(含管线3 沟槽)
(mm)
高
0~100 度 宽 -50~+200 度
长
-25~+150 度 宽 -25~+150
度 深 0~+150 度
中
心 -50~+100 位置 宽 -30~+150 度
挂中心线或腰线尺量。
掘进后现场实测,作好施
工检查记录;中间、竣工
验收时,抽查施工检查记
录
挂中线尺量巷道中线
到水沟内沿距离、宽度、
深度尺量检查。按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抽查施
工检查记录
13
深度
-30~+150
7.3 裸体井巷掘进工程
Ⅰ 主 控 项 目
7.3.1 当采用钻爆法施工时,裸体井巷掘进工程应采用光面爆破,爆破图表应
齐全,爆破参数的选择应合理。光面爆破施工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检验方法:对照规范和爆破图表抽查施工记录,或现场实查。 7.3.2 裸体井巷的掘进断面规格允许偏差应符合7.3.2的规定。 表 7.3.2 裸体井巷工程掘进断面规格的允许偏差
检 查 项 目
允许偏差(mm)
立
井筒掘进半径
有提升 0~150 无提升 -50~+150
1 井
斜井
14
主要巷 0~150
宽度 中线至任一帮距离 道
一般巷 -50~+150
2 平
硐 巷道
高度
无中线测全宽
道
一般巷 -50~+200 道
主要巷 0~150
腰线至顶、底板距离 道
一般巷 -30~+150 道
无腰线测全高
一般巷 -30~+200 道
续表 7.3.2
检 查 项 目
允许偏差(mm)
宽硐度 3
室
高度
机电硐室 -30~+100
腰线至顶、底板距 非机电硐室 -30~+150
离
机电硐室 0~150
中线至任一帮距离 非机电硐室 -20~+150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的测点。 检验方法:挂线尺量,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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