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呼政发[1999]62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07.25 【实施日期】1999.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9]6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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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 》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使用单位),为了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市财政局下设采购中心,为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目标管理,采购目录和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由采购办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不适用本办法的政府采购活动: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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