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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塔桥新村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国有地块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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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塔桥新村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

国有地块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县城市规划及棚户区改造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实施县塔桥新村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为妥善做好该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工程建设,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石台县、青阳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15]235号)以及《青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征收目的与范围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交通能力,改善人居环境,城市绿化、美化及供(排)水设施等,需征收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本次房屋征收主体为青阳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青阳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委托蓉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具体组织实施。

四、签约搬迁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布后评估单位确定之日起90天内签约并搬迁完毕。

五、房屋建筑认定

(一)已登记的房屋用途和面积以被征收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

或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和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其中标注为商住楼的,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商住楼认定证载主房临路一层及二层的一半面积按经营用房补偿,二层商住楼认定证载主房临路一层面积按营业用房补偿,其余按居住用房补偿。

(二)未登记的房屋由青阳县拟征收房屋调查认定及处理小组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区房屋征收采取货币化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房屋方式,被征收户可自行选择一种方式。

(一)货币化补偿

货币化补偿安置款主要由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费组成。

1、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等方面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的市场价值(含土地价值)。被征收房屋、构筑物的价值,以及各类装潢等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1)征收工作组依据有关程序将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名单印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选择。若被征收人协商一致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镇政府、被征收人(代表)与评估机构三方共同签订委托评估合同进行评估作业;协商选定不成的,若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由镇政府进行公告并组织公证抽取确定。

(2)征收工作组、评估公司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察和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以及审批文件等相关证件资料,否则自行承担不利的认定结果。房屋调查、认定结果经工作组确认并公示。

(3)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公司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评估公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2、货币化补偿的补助

(1)临时安置费:经认定的被征收合法建筑以及参照合法建筑的住宅用房面积以每月4元/㎡一次性补助6个月;

(2)停产停业损失费(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商住楼中营业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10%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二)产权调换

允许产权调换的房屋是指经认定为合法和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房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估价: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房屋、装潢及附属物由征收工作组根据池政秘[2015]235号文件进行丈量、登记、估价。

2、征收工作组入户调查、勘察和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资料,逾期不提供或不配合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征收工作组应将丈量及估价结果及时反馈给各被征收户,并适时进行公示。

被征收人拒绝入户调查、勘察和丈量的,征收工作组将制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查阅复印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勘察或测绘丈量后,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作出评估报告,参照货币化补偿方式予以补偿。

3、产权调换安置的房源:本项目产权调换在本地块就地安置,安置房由县建投公司建设,以小高层和高层为主。具体位置、房型、

结构等另行通知。选房按照“先签约搬迁,优先选房”的原则实施。每套产权调换安置房的最终建筑面积以房屋竣工房产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4、具体事项规定

(1)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安置房选房面积按经认定为合法及参照合法建筑的房屋面积以1:1.2比例进行置换,安置房结算价格分别为1090元/㎡(7层及7层以上)、1050元/㎡(7层以下)。选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1.2,如确因选房困难以每户30㎡作为调剂,按建安成本价结算。

(2)住宅用房在本地块统建安置房安置的,选择在小高层楼栋(总层数11层以下)另赠送选房面积的8%,在高层楼栋选房的赠送选房面积的12%。

(3)本地块安置门面房为商业性质,经认定为营业用房的按原房面积1:1比例在本地块沿路门市房予以置换,根据建筑年限按照8000元/㎡的基准价找补成新差价(成新系数低于0.9的按0.9计算)。门市房选房按照“先签约搬迁,优先选房”的原则实施。

安置门面房每户至少置换一间,以房产测绘的单元间面积为标准。置换面积差价按安置门面房市场评估价予以结算(以蓉城镇政府回迁通知时间为时点)。

(4)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助

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按经认定的被征收的合法建筑以及参照合法建筑房屋面积以每月4元/㎡付给被征收户临时过渡安置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过渡期限超过18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至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之日止按每月6元/㎡的标准计发。过渡费按上述标准计发至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之日(以回迁通知时间为准)顺延2个月。另选择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4个月。

营业用房底层面积以每月40元/㎡补助,二层以每月20元/㎡补助,此补助款发放至安置门面房交付之日(以蓉城镇政府回迁安置通知时间为准)。

七、补助和奖励

(一)签约奖励:对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给予征收奖励,最高不超过8000元,签约时间及奖励标准另行公布。此奖励在被征收户搬迁后一并结算,如未在期限内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主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120元/㎡。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并交付钥匙的,按被征收主房合法建筑面积再奖励40元/㎡。

(三)搬迁费:住宅房屋按经认定的被征收的合法建筑以及参照合法建筑房屋面积8元/㎡补助搬迁费,不足1600元的按1600元计发。

办公用房按实际面积5元/㎡计发;经营、生产、仓储用房按实际经营面积10元/㎡计发;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25元/㎡计发,也可按评估价格计发。

八、其它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1.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 2.擅自改变房屋和土地的性质和用途; 3.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 4.装饰、装修房屋和广告设置;

5.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监管注册登记手续; 6.新栽树木、花草等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在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

应当如实向征收部门报告,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被抵押;2.已出租;3.被查封;4.权属有争议;5.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6.继承或遗赠纠纷;7.其他产权情形。

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九、协议签订与法律责任

(一)蓉城镇政府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违约责任和奖励补助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补偿协议订立后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搬迁并拆除,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拒不搬迁的,且应返还所享受的奖励和补助。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处分。

(三)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一)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仅适用于塔桥新村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由县征收办负责解释。

青阳县塔桥新村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国有地块上房屋

青阳县塔桥新村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国有地块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县城市规划及棚户区改造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实施县塔桥新村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为妥善做好该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工程建设,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一、征收补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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