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价格亦按本年新股价进行计算。
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实际运营需求,公司可协商委托某一合伙人受让其他合伙人股权,购股权额度可短期高于职位分配比例,可受让限额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合伙人购股权限额 = 职位可购股权限额 + 可受让限额
3.4 公司资产价值及股价核算
第十八条 公司资产价值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以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无形资产包括,品牌、知识产权、团队、业绩及获利能力等,其评估由内部价值链记分板来衡量,实行动态管理,参见《公司资产价值及股价核算办法》,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每半年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资产实行存量不动,增量激励原则,当公司资产价值低于原存量值时,合伙人应同比注资补足,当公司资产价值持续增长时,原合伙人可享受转让分红和股权转让所带来溢价激励。
第二十条 股价根据当期公司资产价值及股份数决定,每年中、年未各公布一次,为内部合伙人购股标准。
核定股价 = 公司资产价值 ÷ 股份数
3.5 股权认购系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按职务级别、个人资历、能力不同认购系数,股权认购系数越高则代表相对重要性越高,实际出资越少,计算公式如下表:
股权认购系数 = A×K×K1十B×K2十C×K3 代号 A 评分项目 职务级别得分 1分 评分说明 L1层级为3分,L2层级为2分,L3层级为权重K 50% 备 注 K 任职匹配度得分 满分100%,由合伙申请人上级领导提出建议,经总裁评审决定。 年度考核评估结果A为3分,B为2分,C为1分 员工在本企业工龄每1年加1分,最高为3分; B KPI考核结果分 40% C 工龄 10% 第二十二条 股权认购系数的评分项目、权重和分值可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及需求调整,每年由合伙人会议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权由合伙申请人有偿购买,合伙申请人实际购买价格和实际出资金额计算如下:
实际购买股价 = 核定股价 ÷ 股权认购系数
实际认购出资额 = 合伙人购股权额度 × 实际购买股价
3.6 认购权行使及个人奖励股份转换
第二十四条 购股权的实施时间为半年度业绩考核评定后一个月内,根据认购系数确定实际认购出资额,股权认购以实际到帐金额为准,到期未到帐则视为放弃本期购股权。
第二十五条 股价每半年重新核定,新加入激励计划、放弃或曾失去购股权的合伙申请人应以当期新核定股价购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当期未有足够股权出让合伙申请人的,下年度可按本期价格购持续认购,内部股价下降时有权按新股价购买股权。
第二十七条 合伙申请人因年度业绩优秀获得公司股权激励的,该激励股权可转入合伙人名下,参与下年度分红,参见《绩效考核与激励制度》;如合伙申请人已达到购股权最高限额,激励股权超出部分将转为现金激励;
3.7 超限额回购和内部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每年提取利润5%为内部股权回购准备金,从创始合伙人及超出职位可购股权限额合伙人回购股权,以激励新合伙人,回购价为当期核定股价。
第二十九条 股权回购顺序依次为创始合伙人、降职合伙人、超额合伙人,合伙人应以公司长远利益出发不得反对股权回购。
第三十条 股权可在合伙人间协议转让,转让股权应符合配比比例并经全部合伙人会议同意。
3.8 利润分红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公司事业计划达成,合伙人在三年内分红不超过净利润的30%,每年实际利润分红比率依据年初合伙人共同确定的《年度目标及分红方案》考核提取,按股权比例分配,三年后视企业规模再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对未加入公司合伙人计划的专家、优秀员工,经合伙人会议同意的可采用分红权进行长期激励,该员工离职则分红权自动失效,《内部员工分红权配发通知书》。
第4章
4.1
经营权利与义务
内部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内部合伙人不仅是公司股东,而且是共同创业的伙伴,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行使合伙人权利;
1) 公司有关重大投资、业务战略的调整等重大决定的股权表决 2) 公司发展规划及年度经营计划、分红与配股计划等的股权表决
3) 公司组织变革及核心制度表决 4) 就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5) 查阅公司经营业绩财务报表及有关会议决议 6) 合伙人会议拟定的其他权力
第三十四条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合伙人可选举管委会代行合伙人会议权利,管委会成员由合伙人担任,任期一年。
第三十五条 经授权内部合伙人可代表公司拓展业务,组织谈判,具体规定参见《公司业务运作流程及职权划分明细表》。
第三十六条 内部合伙人在公司日常运营中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履行合伙人分管职能,完成合伙人会议决议分管的工作任务或业绩指标 3) 按时出席合伙人会议,就公司经营发展出谋划策 4) 接受制度约束,根据个人绩效和公司需要的职务调整 5) 保守公司商业机密
4.2 股份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内部合伙人持有公司股份,享有以下股份权利;
1) 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 对吸纳新合伙人行使表决权(一人一票); 3) 监督公司内部及各分支机构经营活动;
4) 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红利,优先享有合伙人分红或股利等优惠政策 5) 依法分配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第三十八条 内部合伙人根据持有股权承担以下义务:
1) 按本制度及合伙协议完成股权认购、转让 2) 退出经营时出让持有股权
3) 公司增发,存量不足或亏损时同比注资 4) 以自己的出资承担风险
4.3 其他合伙人共同决议事项
第三十九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 改变公司的名称;
2) 改变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 处分公司的不动产;
4) 转让或者处分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 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本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5章
5.1
合伙人内部创业
合伙人发展计划
第四十条 内部合伙人可依据公司业务规划积极筹备、拓展咨询业务,承担业务单元的目标和激励,详细规定参见《公司发展规划及内部创业计划》。
5.2 独立合伙人
第四十一条 独立合伙人指的以个人身份与XX顾问有限公司建立长期紧密合作关系,对双方合作所操作的项目实行公司化的操作,双方对项目收入采取按比例分成的方式,参见《独立合伙人协议》。
第四十二条 内部合伙人有个人发展意向的,双方签定独立合伙人协议后,成为XX咨询公司的独立合伙人,自负盈亏、直接对公司总裁负责。双方在工作中采取平等协商的机制。
5.3 分公司合伙人
第四十三条 内部合伙人可随公司发展转做连锁分公司合伙人,分公司合伙人可持有分公司60%股权,负责区域范围内的经营业务,参见《分公司合伙人协议》。
5.4 二、三级合伙人发展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合伙人负责独立核算的业务团队的,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在自己股权范围内发展二、三级合伙人,具体参见公司相关规范。
第6章
6.1
内部合伙人退出
内部合伙人退出机制
第四十五条 合伙人正常退出程序
1) 当事人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离职和退伙 2) 所有合伙人签字同意
3) 办好必要的股权转让或退出手续
第四十六条 合伙人持有的股份,在持有人脱离本公司 (包括自动离职、被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等情况下,不再参与内部持股,其已持有的股份由公司回购。
1) 合伙人自愿离职,提出申请后,不能行使股份购股权。
2) 自离职之日起不享受股东权利及分红权,已定分红由财务结算后,按劳动合同约定延期支
付。
第四十七条 股份的回购程序:
1) 申请人员工个人填写回购申请单;
2) 人力资源部向合伙人会议提供该员工的工作交接清单; 3) 合伙人会议确定回购方式和回购价格; 4) 回购其个人出资部分;
6.2 回购方式及回购价格确定
第四十八条 根据内部合伙人不同退伙原因,将采取不同的回购方式:
不同退出原因的回购方式
原因 批准退伙 回购方式 当期回购 回购价格 当期核定股价 按或实际离开公司当天所在月份上一个月公司账面每股净资产值 按工作交接日当天所在月份上一个月公司账面每股净资产值 当期核定股价 自动离职退伙 一年后自动回购 解聘退伙 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
延期三个月回购 可延期回购
第7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方案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合伙人管委会所有。 第五十条 本制度每年修订一次,实施日期自 起。
第五十一条 方案未尽事宜及实施细则,由管委会拟定合伙人会议审批。
参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