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学校举办者变更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变更学校举办者

一、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 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 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五、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民办非学 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六、办理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 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民办 教育机构。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 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4、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 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二)举办者应具备的条件

1、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 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 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 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

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2、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 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 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 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 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 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 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4、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修订 学校章程,改选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 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 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七、提交材料(A4纸) (一)举办者完全变更的需提交

1、 行政许可申请书(由原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 2、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一式三份);

3、原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会议决议 (须2/3 以上组成人员通过) ; 4、 具有法律效力的学校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5、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6、原举办者与拟任举办者之间的变更协议(应明确:拟任举办者愿承 担原举办者遗留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7、拟任举办者基本情况表; 8、拟任举办者的资质证明:

(1) 举办者为法人组织,提交法人证书及其复印件; (2) 举办者为公民个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 联合举办学校的提交双方资格证明和联合办学协议。

9、拟任举办者的出资方式、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验资报告、房产证明等;

10、新决策机构会议决议(须 2/3 以上组成人员通过) 11、修改后的办学章程(打印件及电子版); 12、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决策机构成员基本情况表; 13、当事人若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14、其他相关材料。

(二)只变更举办者名称而实体不变的需提交 1、变更申请书;

2、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一式三份); 3、举办者名称变更的有关批复或证明; 4、举办者名称变更后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5、修改后的办学章程; 6、《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八、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 受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验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准确。申办材料齐 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或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初审 民办教育科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并实地考察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等条 件。如符合条件,民办教育科将申办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审定。

(三)审定 教委主管主任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批。

(四)告知 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办人。不同意变 更的,说明理由。以书面形式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 (五)送达 对批准举办者变更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换发《办学

许可证》。

对未批准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 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到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取得《送达回证》。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材料格式文本:见下列附件

附件一

行政许可申请书

东城区教育委员会:

我(单位)现向东城区教育委员会申请 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政许可。

申请原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 提交材料如下:

申请人承诺: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 产生的法律后果。

请依法审查并予批准。

申请方签字(盖章)

联系人:

申请人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学校举办者变更

变更学校举办者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二、事项性质:自办件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四、申办主体: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5iuqy50hqt23x6i11fyp2nsft0iv0l00r5f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