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 “重点单位” )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订本标准。 一、 建设原则
(一) 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是依托单位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担负防火巡查和“3分钟到现场”处置初起火灾等任务的消防组织。
(二) 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 重点单
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
(三) 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二、 人员配备 (一) 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 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 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 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工作。(四)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三、 站房器材 (一) 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二)(三) 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
有 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
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
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
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 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四、 岗位职责
(一) 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