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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验收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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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绿[2006]6号)

各地绿办(中心):

为规范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以下简称标准化基地)验收工作,保障标准化基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标准化基地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意见》(农绿 [2005]2 号),我办和中心研究制定了《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验收办法》(试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以下简称标准化基地)验收工作,保障标准化基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标准化基地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意见》(农绿 [2005]2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部绿办)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批准创建的标准化基地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 标准化基地验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 标准化基地创建单位及参与基地创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验收工作,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应当全面、真实、有效。

第五条 标准化基地验收采取创建单位自查与农业部绿办和中心统一验收相结合的方法。 创建期满后,创建单位应组织有关力量对标准化基地的创建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中,鼓励邀请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家参加。 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在创建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统一验收。 第六条 农业部绿办和中心统一组织管理标准化基地验收工作。

各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参与、协调所辖区域标准化基地验收工作,或受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委托,负责组织所辖区域标准化基地验收工作。验收组人员名单由农业部绿办和中心统一确定。

第七条 申请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建期满,达到了标准化基地创建的要求; (二)自查结论合格;

(三)创建的各种档案资料齐全;

(四)基本达到了标准化基地创建的目标。

第八条 经自查,符合验收条件的,创建单位应当经省绿办向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申请时,应附报自查报告。

第九条 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对创建单位提交的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组织验收。

第十条 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农业部已发布的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或规范;

(二)《关于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意见》(农绿 [2005]2 号); (三)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验收项目及评分标准(见附表); (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十一条 验收采取单项评分、综合评估的办法。总分为 100 分,评分 85 分以上为合格, 85 分(含)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验收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工作。具体的验收工作程序为:

(一)听取汇报。汇报以会议形式进行,会议由验收组组长主持。创建单位负责汇报标准化基地创建情况及取得的效益。

(二)资料审查。验收组审查基地创建的各种文件、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生产管理记录及创建成果统计资料等。

(三)实地检查。随机抽取若干基地(乡镇、村或场),实地核查创建的内容。

(四)访问农户和产业化经营企业。随机访问农户和产业化经营企业,了解和核查标准化基地创建内容落实情况及创建基地的效益情况。

(五)验收组充分协商,按验收评估的有关要求逐项填写验收表格,并评分。验收有关表格由农业部绿办和中心统一制定。

(六)验收总结。验收组以会议的形式反馈验收情况并做出验收结论,提出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基地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验收组向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提交验收报告及验收有关表格。农业部绿办和中心主任做出颁证决定。

第十四条 创建单位与农业部绿办和中心签订标准化基地建设责

任书。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授予创建单位“全国绿色食品原料( XX )(作物名称)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颁发匾牌和证书,并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验收不合格者,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根据验收情况,可批准验收评估 60-85 分的创建单位继续保留 1 年期创建资格, 60 分以下的,直接取消创建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创建标准化基地的申请。

第十六条 创建期满后 3 个月内,未向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提出验收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创建资格。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将在有关媒体上对自动放弃创建资格的单位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绿办和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 指标体系 验收项目及评分标准

1 、成立由县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并以政府文件下发各乡(镇)( 2 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明确,实际有效运行并召开三次以上领导小组会议( 1 分)。

组 2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和基地管理办法,并以政织 府文件下发各基地单元(乡、镇、村)( 2 分)。

管 3 、设置基地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地办),负责基地技术服务体系和质量理 保障体系的建立,并具体承担基地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基地办职责明确,各体 项管理制度健全( 2 分)。基地办配备了三个以上专职人员,具体承担基地技系 术指导和生产管理工作( 1 分)。 ( 14 分) 4 、基地各有关生产单元(乡、镇,村)有明确责任人和具体工作人员( 1 分),

责任明确,并有效开展工作( 1 分)。 5 、建立健全基地建设目标责任制度考核办法,县、乡、村层层签定责任书( 1 分)。

6 、基地建设与农业标准化、农业产业化、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建设等工作及项目有机结合( 2 分),县财政投入启动费 20 万元以上( 1 分)。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生产基地 验收项目及评分标准

指标体系 验收项目及评分标准

7 、基地集中连片,规划合理,规模种植( 2 分)。

8 、基地及各生产单元在显要位置设置了基地标识牌( 1 分),标识牌美观、规范、牢固,标识内容齐全(至少应包括基地名称、范围、面积、创建单位、栽培品种、主要技术措施等)( 1 分)。 9 、基地办有详细的基地分布图、地块分布图,并对地块进行统一编号( 2 分)。 10 、基地建立县、乡、村、户生产管理体系,基地办三级技术管理簿册齐全( 1 分),农户档案齐全、规范(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基地名称、地块编号、农户姓名、作物品种及种植面积)( 1 分)。

11 、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统一的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 1 分)、

田间生产管理记录册( 1 分),并将规程、田间生产管理记录册下发到乡(镇)、

村和农户( 1 分)。

12 、基地办田间生产管理记录册齐全,农户生产记录填写规范、真实(内容至

少应包括地块编号、种植者、作物名称、品种及来源、种植面积、播种或移栽

时间、土壤耕作及施肥情况、病虫草害防治情况、收获记录、仓储记录、交售

( 30 分)

记录等)( 3 分)。 13 、基地按作物品种实行区域化种植( 1 分),基地良种(苗木)普及率 95 %以上( 1 分),为非转基因品种(验收中发现作物为转基因品种,实行“一票否决”制,验收按“不合格”处理)。

14 、建立耕作、轮作制度( 1 分);实行测土配方平衡施肥( 1 分);基地自身有一定数量的农家肥、绿肥、饼肥等生物有机肥,并经过无害化处理( 1 分);建立了外来有机肥质量检测制度( 1 分),施肥中以有机肥为基础( 1 分)。

指标体系 验收项目及评分标准

15 、肥料使用符合《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要求(座谈、访问、实地检查、核查生产记录时发现生产中使用了禁用肥料,实行“一票否决”制,验收按“不合格”处理)。

16 、积极采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技术( 2 分),并以此为基础防治基地作物病虫草害( 1 分),生产中使用了频振式杀虫灯等绿色食品推荐使用的生产资料和生产技术( 3 分)。 17 、病虫草害防治措施应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要求(座谈、访问、

实地检查、核查生产记录时如发现生产中使用了禁用农药或农药使用剂量、方式、安全间隔期等不符合标准要求,实行“一票否决”制,验收按“不合格”处理)。

18 、基地专门出台政策,建立“统一优良品种、统一生产操作规程、统一投入品供应和使用、统一田间管理、统一收获”“五统一”生产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2 分)。 19 、农户了解绿色食品,较熟悉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生产有积极性( 1 分)。

农 20 、制定了专门的基地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并有效实施( 1 分)。

业 21 、建立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度,采取各种方式定期公布基地允许使用、禁用或投 限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 1 分)。 入 22 、建立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从源头上能有效控制投入品的使用( 3 分)。 品 23 、建立农业投入品专供点( 1 分),逐步开始对基地农业投入品实行连锁管 配送和服务( 1 分)。 理

24 、建立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 1 分),基地办组织有关单位对基地生

产中投入品使用及投入品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三次以上(含),并有记录( 2

分)。

( 10 分) 指标体系 验收项目及评分标准

25 、依托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建基地建设技术小组,小组职责明确( 1 分),建立县、乡、村三级技术服务队伍( 1 分),人员确定,有效运行( 1 分)。 26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攻关和技术指导小组,加强对生产技术

的研究和攻关,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研成果,提高基地科技含量( 2 分)。

27 、建立示范乡(镇)、示范村和示范户,加快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 1

分)。

28 、有培训制度、培训计划( 1 分),各相关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生产

管理人员、技术推广人员、产业化经营单位负责人经过绿色食品知识培训,掌

握了标准化基地建设要求、绿色食品基本知识和生产技术标准,培训记录齐全,

( 10 分)

考试成绩合格( 2 分)。 29 、建立农户培训制度,保证每个农户至少有一个基本掌握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的人,培训记录齐全( 1 分)。

监 30 、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1 分)。

督 31 、创建单位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监管队伍,明确对基地环境、生产过程、管 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市场及生产档案监督检查或抽查责任( 2 分),已监理 督检查或抽查二次以上,记录齐全( 2 分)。

体 32 、乡(镇)、村建立监管队伍,加强对基地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使用、系 市场及生产档案监督检查或抽查,已监督检查或抽查三次以上,记录齐全( 2 ( 8 分) 分)。 指标体系 验收项目及评分标准

33 、基地单元内部建立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和奖惩制度( 1 分)。 34 、创建单位应建立管理制度,保证未经认证的基地原料产品包装上不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并制定使用“全国绿色食品原料××(作物名称)标准化生产基

地”字样的管理制度(验收中发现未经认证的基地原料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未经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备案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原料产品包装标注上述字样,实行“一票否决”制,验收按“不合格”处理)。

35 、基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要求,出具的环境质

量报告规范,监测布点能覆盖整个基地( 2 分)。

36 、基地创建单位制定了基地保护区管理办法,并以政府名义发布实施( 2

分)。

37 、基地方圆 5 公里和上风向 20 公里范围不得有污染源的企业。

38 、基地内畜禽养殖场粪水要经过无害化处理,施用的农家肥必须高温发酵(实

地检查中,如发现违反第 37 、 38 任一款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验收

( 10 分)

按“不合格”处理)。

39 、基地路、桥、涵、站、闸设置合理,基础配套设施齐全( 1 分),田间路面整洁平坦,有绿化,生态环境优良( 1 分)。

40 、建立检验检测体系或依托具有一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加强基地投入品、基地原料产品和基地的检验检测( 1 分),实际运行三次以上,记录齐全( 1 分)。 41 、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与中国绿色食品网( www.greenfood.org )链接,做到生产、管理、储运、流通信息网上查询( 2 分)。

指标体系 验收项目及评分标准 产 42 、基地创建单位制定了鼓励龙头企业在原料产品收购,加工和销售中的优惠业 政策和措施( 3 分)。 化 43 、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签定收购合同,对接合同规范、真实并有效执行( 3 经 分)。 营 44 、龙头企业将基地原料产品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已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 8 分) 或正式提出认证申请( 2 分)。

45 、标准化基地创建成为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标准化基地创建促进了标准化生产基地主导产品区域化布局、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和市场化发展( 2 分)。

46 、原料作物单产增加,销售价格增长,产品竞争力增强( 1 分)。

47 、为 3 家以上(含)绿色食品企业提供了优质原料( 1 分)。

48 、促进农民增收,农民户均增收 50 元以上,对县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强( 2

分)。

( 10 分)

49 、加强标准化基地宣传,已在国家刊物上发表 2 篇宣传报道( 1 分),省级刊物发表 4 篇报道( 1 分),基地原料产品市场知名度提升( 1 分)。 50 、对本县其它优势农业产业带动效果强( 1 分)。

关于印发《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验收办法》(试

关于印发《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绿[2006]6号)各地绿办(中心):为规范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以下简称标准化基地)验收工作,保障标准化基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标准化基地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意见》(农绿[2005]2号),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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