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砖砌体组砌方法应正确,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抽检数量:外墙每20m抽查一处,每处3~5m,且不应少于3处;内墙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10%,且不应少于3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合格标准:除符合本条要求外,清水墙、窗间墙无通缝;混水墙中长度大于或等于300mm的通缝每间不超过3处,且不得位于同一面墙体上。
5.3.2 砖砌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抽检数量:每步脚手架施工的砌体,每20m抽查1处。 检验方法:用尺量10皮砖砌高度折算。
5.3.3 砖砌体的一般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 砖砌体一般尺寸允许偏差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抽检数量
1 基础顶面和楼面标高 ±15 用水平仪和尺检查 不应少于5处
2 表面平整度 清水墙、柱 5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有代表性自然间10%,但不应少于3间,每间不应少于2处 混水墙、柱 8
3 门窗洞口高、宽(后塞口) ±5 用尺检查 检验批洞口的10%,且不应少于5处
4 外墙上下窗口偏移 20 以底层窗口为准,用经纬仪或吊线检查 检验批的10%,且不应少于5处
5 水平灰缝平直度 清水墙 7 拉10m线和尺检查 有代表性自然间10%,但不应少于3间,每间不应少于2处 混水墙 10
6 清水墙游丁走缝 20 吊线和尺检查,以每层第一皮砖为准 有代表性自然间10%,但不应少于3间,每间不应少于2处
6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下简称小砌块)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6.1.2 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6.1.3 砌筑小砌块时,应清除表面污物和芯柱用小砌块孔洞底部的毛边,剔除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小砌块。
6.1.4 施工时所用的砂浆,宜选用专用的小砌块砌筑砂浆。
6.1.5 底层室内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混凝土灌实小砌块的孔洞。
6.1.6 小砌块砌筑时,在天气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可提前洒水湿润小砌块;对轻骨料混凝土小砌块,可提前浇水湿润。小砌块表面有浮水时,不得施工。 6.1.7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6.1.8 小砌块墙体应对孔错缝搭砌,搭接长度不应小于90mm。墙体的个别部位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灰缝中设置拉结钢筋或钢筋网片,但竖向通缝仍不得超过两皮小砌块。 6.1.9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1.10 浇灌芯柱的混凝土,宜选用专用的小砌块灌孔混凝土,当采用普通混凝土时,其坍落度不应小于90mm。
6.1.11 浇灌芯柱混凝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清除孔洞内的砂浆等杂物,并用水冲洗;
2 砌筑砂浆强度大于IMPa时,方可浇灌芯柱混凝土;
3 在浇灌芯柱混凝土前应先注人适量与芯柱混凝土相同的去石水泥砂浆,再浇灌混凝土。 6.1.12 需要移动砌体中的小砌块或小砌块被撞动时,应重新铺砌。 6.2 主控项月
6.2.1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每二万块小砌块至少应抽检一组。用于多层以上建筑基础和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不应少于2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第4.0.12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查小砌块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6.2.2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应按净面积计算不得低于90%;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得小于80%,竖缝凹槽部位应用砌筑砂浆填实;不得出现瞎缝、透明缝。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不应少于3处。
检验方法:用专用百格网检测小砌块与砂浆粘结痕迹,每处检测3块小砌块,取其平均值。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 20%接搓,且不应少于 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2.4 砌体的轴线偏移和垂直度偏差应按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执行。 6.3 一般项 目
6.3.二 墙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大于12mm,也不应小于8mm。
抽检数量:每层楼的检测点不应少于3处。
抽检方法:用尺量5皮小砌块的高度和2m砌体长度折算。
6.3.2 小砌块墙体的一般尺寸允许偏差应按本规范第5.3.3条表5.3.3中l~5项的规定执行。
7 石砌体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石砌体采用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石材,
尚应色泽均匀。
7.1.2 石材表面的泥垢、水锈等杂质,砌筑前应清除干净。
7.1.3 石砌体的灰缝厚度:毛料石和粗料石砌体不宜大于20mm;细料石砌体不宜大于5mm。
7.1.4 砂浆初凝后,如移动已砌筑的石块,应将原砂浆清理干净,重新铺浆砌筑。 7.1.5 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座浆,并将大面向下;砌筑料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用丁砌层座浆砌筑。
7.1.6 毛石砌体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每个楼层(包括基础)砌体的最上一皮,宜选用较大的毛石砌筑。 7.1.7 砌筑毛石挡土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砌3~4皮为一个分层高度,每个分层高度应找平一次;
2 外露面的灰缝厚度不得大于40mm,两个分层高度间分层处的错缝不得小于80mm。 7.1.8料石挡土墙,当中间部分用毛石砌时,丁砌料石伸人毛石部分的长度不应小于200mm。
7.1.9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 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7.1.10 挡上墙内侧回填土必须分层夯填,分层松土厚度应为300mm。墙顶土面应有适当坡度使流水流向挡土墙外侧面。 7.2 主控项目
7.2.1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同一产地的石材至少应抽检一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第4.0.12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料石检查产品质量证明书,石材、砂浆检查试块试验报告。 7.2.2 砂浆饱满度不应小于 80%。
抽检数量:每步架抽查不应少于1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3 石砌体的轴线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抽检数量:外墙,按楼层(或4m高以内)每20m抽查1处,每处3延长米,但不应少于3处;内墙,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但不应少于3间,每间不应少于2处,柱子不应少于5根。 7.3 一般项目
7.3.1 石砌体的一般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抽检数量:外墙,按楼层(4m高以内)每20m抽查1处,每处3延长米,但不应少于3处;内墙,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但不应少于 3间,每间不应少于 2处,柱子不应少于 5根。
7. 3.2 石砌体的组砌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外搭砌,上下错缝,拉结石、丁砌石交错设置; 2 毛石墙拉结石每 0.7m2墙面不应少于 1块。
检查数量:外墙,按楼层(或4m高以内)每20m抽查正处,每处3延长米,但不应少于3处;内墙,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但不应少于 3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 配筋砌体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配筋砌体工程除应满足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6章的规定。 8.1.2 构造柱浇灌混凝土前,必须将砌体留搓部位和模板浇水湿润,将模板内的落地灰、砖渣和其他杂物清理干净,并在结合面处注人适量与构造柱混凝土相同的去石水泥砂浆。振捣时,应避免触碰墙体,严禁通过墙体传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