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径不宜小于6m。
5.2.10A应在乙烯裂解炉及高度超过24m且长度超过50m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 设备的构架附近适当位置设置不小于15mX10m(含道路)的消防扑救场地。 5.2.11 在甲、乙类装置内部的设备、建筑物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用道路将装置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
2. 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m2小于20000m2时, 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 度不应大于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并应加强安全措施。 5.2.11A当一套联合装置的占地大于80000m2时,应用装置内道路分隔,分隔的每一区块 面积不应大于80000m2,相邻两区块的设备、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分 隔道路应与周边道路连通形成环形道路,分隔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
17
;.
.
项 目
表 5.2.1
控制 室、机 柜间、 变配 电所、 化验 室、办 公室 - 15
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机房
甲 乙
3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装置储罐(总容积) 其他工艺设备或其房间
可燃气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压 缩 机 或 可燃气体 液化 可燃气体压缩机房 50~3 3 烃
200~1000m 3 100~1000m 的工艺100m
甲 B、 乙 B、 甲 B、 乙 B、 设备
甲 乙 甲 乙 甲 A 甲 乙 甲 A
乙 A 丙 A 乙 A丙 A
操作温
度等于 或高于
自燃点
含可燃 丙类 液体的
物品
污水池、
仓库、
隔油池、
乙类
酸性污
物品
水罐、含
储存
油污水
间
罐
明 火 设 备
备注
可燃液体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
- 22.5 9 15 9 22.5 15 9 15 9 22.5 15 9 4.5 15 15 20 30 25 20
- -
明火设备
15 9 15 9 22.5 15 9 15 9 15 15 9 15 15 15 20 30 25 20
- - 9 7.5 15 9 7.5 9 7.5 9 9 7.5 9 9 15 15 30 25 20
- 7.5 7.5 9 7.5 7.5 - - 7.5 - - 4.5 - 9 15 25 20 15
- - - - - 9 7.5 9 9 7.5 9 9 15 * 25 20 15
- - - - - 7.5 - 7.5 7.5 - 9 7.5 9 * 20 15 15
- - - - - 9 7.5 9 9 7.5 15 9 15 20 * 25 20
- - - - - 9 7.5 9 9 7.5 9 9 15 15 25 * *
- - - - - 7.5 - 7.5 7.5 - 9 7.5 9 15 20 * *
- - - - - 4.5 - 9 15 25 20 15
- - - - - - - 9 15 20 15 15
- - - - - 7.5 - 15 20 30 25 20
- - - - - 4.5 - 9 15 26 20 15
- - - - - - - 9 15 20 15 15
注 1
操作温 度低于 自燃点 的工艺 设备
装置储罐
(总容 液化烃 积) 可燃
液体
可燃 气体
200~1000m
甲 乙 甲 A 甲 B、乙 A 乙 B、丙 A 甲 乙 甲 A 甲 B、乙 A 乙 B、丙 A
注 2
50~100m 100~1000m
3
3
可燃气体
其他工艺 设备或房
液化烃
间
可燃液体
- 4.5 15 15 30 25 20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池、隔油池、酸性污水罐、含油污水罐 丙类物品仓库、乙类物品储存间
- 9 15 25 20 15
- 15 25 20 15
-
注 3 - -
装置储 罐 组 (总容 积)
可燃气体 液化烃
>1000 m~5000m >100 m~500m >1000 m~5000m
3
3
3
3
33
甲、乙 甲 A 甲 B、乙 A 乙 B、丙 A
注 4
可燃液体
;.
18
.
注:1. 单机驱动功率小于 150kW 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可按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 确定其防火间距;
2. 装置储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 5.2.23 条的规定。当装置储罐的总容积:液化烃储 罐小于 50m、可燃液体储罐小于 100 m、可燃气体储罐小于 200m 时,可按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 “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3. 查不到自燃点时,可取 250℃;
4. 装置储罐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6 章的有关规定; 5. 丙 B 类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6. 散发火花地点与其他设备防火间距同明火设备;
7.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装置储罐集中成组布置。
3
3
3
5.2.12 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采取阶梯式布置时, 应将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等布置在较高的阶梯上;工艺设备、装置储罐 等宜布置在较低的阶梯上。
5.2.13 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 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2.14 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之间设置不燃烧材 料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 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实体墙的长度应满足由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 体压缩机经实体墙至加热炉的折线距离不小于22.5m。当封闭式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 类气体压缩机房面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加热炉与厂 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
5.2.15 当同一建筑物内分隔为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人 员集中的房间应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建筑物一端。
5.2.16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 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 分区。
5.2.17 装置的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宜布置在装置外,并宜全厂性或区域性统一设 置。当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布置在装置内时,应布置 在装置的一侧,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 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2.18 布置在装置内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的布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
2. 平面布置位于附加2区的办公室、化验室室内地面及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 的设备层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且高差不应小于0.6m;
3. 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 于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4. 化验室、办公室等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宜为无门窗洞口不燃烧材料实
19
;.
.
体墙。当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防火门窗;
5. 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器。 5.2.19 高压和超高压的压力设备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侧;有爆炸危险的超高压反应 设备宜布置在防爆构筑物内。
5.2.20 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备采用多层构架布置时,除工艺要求外, 其构架不宜超过四层。
介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上方,不宜布置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 乙、丙类可燃液体设备;若在其上方布置,应用不燃烧材料的封闭式楼板隔离保护,且 封闭式楼板应为无泄漏楼板。
5.2.21 空气冷却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上方;若布置 在其上方,应用不燃烧材料的封闭式楼板隔离保护。 5.2.22 装置储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小于或等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小于或 等于1000m3时,可布置在装置内,装置储罐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 的规定。
2. 当装置储罐组总容积:液化烃罐大于100m3小于或等于500m3、可燃液体罐或可 燃气体罐大于1000m3小于或等于5000m3时,应成组集中布置在装置边缘;但液化烃单罐 容积不应大于300m3,可燃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00m3。装置储罐组的防火设计应符 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与储罐相关的机泵应布置在防火堤外。装置储罐组与装置 内其他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5.2.23 甲、乙类物品仓库不应布置在装置内。若工艺需要,储量不大于5t的乙类物品储 存间和丙类物品仓库可布置在装置内,并位于装置边缘。丙类物品仓库的总储量应符合 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
5.2.24 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的钢瓶(含实瓶和空瓶),应分别存放在位于装置边缘的敞 棚内。可燃气体的钢瓶距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分析专用的钢瓶储存间可靠近分析室布置,钢瓶储存间的建筑设计应满足泄压要 求。
5.2.25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 面积小于等于100m2的房间可只设1个。
5.2.26 设备的构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备的联合平台或设备的构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2 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下列情况可设1个通往地面的梯子:
1)甲类气体和甲、乙A类液体设备构架平台的长度小于或等于8m; 2)乙类气体和乙B、丙类液体设备构架平台的长度小于或等于15m;
3)甲类气体和甲、乙A类液体设备联合平台的长度小于或等于15m; 4)乙类气体和乙B、丙类液体设备联合平台的长度小于或等于25m。
2. 相邻的构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 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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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道;
3. 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5.2.27 装置内地坪竖向和排污系统的设计应减少可能泄漏的可燃液体在工艺设备附近 的滞留时间和扩散范围。火灾事故状态下,受污染的消防水应有效收集和排放。 5.2.28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 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5.3 泵和压缩机
5.3.1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压缩机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2. 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和丙类 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
3. 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和丙类工艺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4.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5. 除检修承重区外,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采用透空钢格板;该透空钢格板 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6. 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 气体积聚的措施。
5.3.2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 点的可燃液体的泵上方,不宜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若在其上方布置甲、乙、丙 类工艺设备,应用不燃烧材料的封闭式楼板隔离保护。
若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上方,布置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 乙、丙类可燃液体设备时,封闭式楼板应为不燃烧材料的无泄漏楼板。
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的泵不宜布置在管架下方。 5.3.3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在泵房内布置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 燃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2.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B、 乙A类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4.5m;
3. 甲、乙A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 措施;
4. 在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上方,不宜布置甲、乙、 丙类工艺设备;
5. 液化烃泵不超过两台时,可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同房间布置。 5.3.4 气柜、半冷冻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的工艺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标准 表5.2.1执行;机泵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半冷冻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 施的附属工艺设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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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