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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法保护法》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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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期末重点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者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一环境问题:自然灾害(原生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人为环境问题(次生环境问题),人类不恰当地开发利用环境造成的。

环境污染: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进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自然环境破坏: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得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污染和环境破坏。

环境保护:是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环境法的目的是为了确认、建立和维护符合生态规律的环境法律秩序,保护人类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定义包括以下含义: (1)环境社会关系的间接性。 (2)法律调整的直接性。 (3)环境社会关系的秩序性。

环境法律体系:是指环境法的内部层次和结构,是由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统一法律整体。

我国现行的环境法效力体系:

环境法的效力体系是根据各种形式意义上的环境法的制定机关、具体内容的不同,按照不同的效力等级或层次而划分的环境法的内部结构。我国现行的环境法效力体系如下:

1.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

《宪法》第9条第2款 ,第26条第1款 2.《环境保护基本法》 3.环境单行法 《森林法》、《水法》等生态环境立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立法。 4.环境行政法规

5.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6.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环境规章 7.环境标准

国家级环境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地方级环境标准由省一级人民政府制定,并须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环境标准可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 8.国际环境保护条约

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环境法主体根据环境法的规定,在参加与环境有关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保护环境的权利义务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环境法主体,是指环境权利的享有者和环境义务的承担者,或者参加环境法律关系享受环境权利承担环境义务的当事人。 目前一般的环境法理论,都将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分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

1.生态环境保护法的主体分为两类:管理主体;开发主体。管理主体依环境法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活动进行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是主动者;开发主体在接受国家管理方面,则处于被动地位。

2.污染防治法的主体分为两类:管理主体;污染防治主体。管理主体依法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行使执法权,是主动者;污染防治主体接受国家的环境管理,因而处于被动地位。

3.环境法的主体分为两类:即管理主体与受制主体。

一般而言,管理主体是能够代表国家行使其环境资源保护职能的各种国家机关;受制主体则是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接受国家的调控和管理的主体,包括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

环境管理主体的权力:是指法律赋予的,为实现国家环境资源管理职能所必需的,运用各种国家机器及物质设施使全社会服从其意志的各种方法手段和强制力量的总称。 包括:

(1)环境管理规范制定权 (2)环境行政处理权 (3)处罚强制权 (4)特别物权

是指国家对特定物的管理权,由特定国家机关进行管理,实现其环境效益。 (5)环境司法权

环境管理主体的义务: 1.管理 2.服务 3.接受监督

环境受制主体的权利: (1)参加环境管理权 (2)环境利用权 (3)保障权 (4)受益权

(5)申诉和控诉权

环境受制主体的义务:

(1)遵守和维护环境法律秩序 (2)服从国家环境管理 (3)服从制裁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环境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作为环境法的理念,“可持续发展”“环境权”“污染者负担原则”等必须在行政法之外探求渊源。

(2)鉴于环境容量的有限性以及对环境与人类存续关系的调整,一般行政法难以综合衡量各种利益并采取充分的对策;

(3)鉴于环境容量的有限性,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综合理解与环境相关的法律制度,并在上述理念的指导下整合行政法、民事法、刑事法、国际法等各种法的手段。

环境容量:是指某一环境区域内对人类活动造成影响的最大容纳量。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环境法律规范都必须遵循和贯彻的,调整并决定一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所有行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环境法性质的集中体现。 ①协调发展原则(环境保护优先原则) ②预防原则

③污染者负担原则(损害担责) ④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等活动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使得该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

环境资源的监督管理的概念:

广义:运用行政、经济、政策、法律、科学技术、宣传教育等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规划、调控和监督,以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狭义: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

《环境与资源法保护法》期末重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期末重点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者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第一环境问题: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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