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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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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证书上记录补发时间,其他相关内容应当与原证书一致。

第八十三条 当证书所述内容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向审核发证机构申请证书变更。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在新证书上记录变更内容及变更时间。除变更内容外,新证书的其他内容应当与原证书一致。

第八十四条 针对公司初次、年度或换证审核时,选取的代表船需进行初次。中间或换证审核的情况,若签发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机构为海事管理机构,则公司应当在提交公司审核材料时一并提交船舶 审核的材料。同时,对于已通过审核的代表船,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后直接签发证书或由审核组长予以签注,不再对其另行审核;若签发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机构非海事管理机构,则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联合相应机构组成审核组对代表船进行联合审核,通过审核后,由相应机构按规定签发证书或予以签注。

代表船审核应当尽量与公司审核同时进行,如确因船期等原因无法同时审核时,应当在公司审核前3个月内完成。针对国际航行船舶作为代表船时无法回到国内的情况,审核发证机构可认可相应机构3个月内对船舶的审核,

第八十五条 对审核期间不回公司所属辖区港口的船舶审核,具有管辖权的审核发证机构可以委托船舶停靠港口所在地的审核发证寄过实施审核。

第八十六条 在初次审核过程中,公司或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核组向审核发证机构报告后有权中止审核:

(一)公司或船舶缺乏必要的准备,包括公司或船舶主要管理人员不能接受审核等情况;

(二)审核中发现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三)审核中发现大量一般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且读秒年千微秒年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影响较大。

公司及船舶应当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进行降级或消除,否则审核不得恢复。中止审核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过期即告审核结束且审核结果为不通过。

第八十七条 船舶连续停航时,公司应当向所属审核发证机构报告。船舶连续停航时间超过9个月的,应当将“安全管理证书”交回审核发证机构,待船舶复航时应当重新申请临时审核。

第八十八条 针对公司年度、换证审核时,其体系内无管理船舶的情况,如满足在审核之前一年内安全管理体系在相关船种至少1艘船上运行超过3个月并且公司书面承诺在审核之后一年内安全管理体系将在相关船种至少1艘船上运行超过3个月的条件下,可以对其进行审核并给与相关船种证书的签注、换发。否则,审核发证机构不予审核并注销、收回公司相关船种的“符合证明”或公告其相关处安装的“符合证明”失效。公司可在满足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下重新申请临时审核。

第八十九条 “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因故被注销或失效的,公司可在满足本规则第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下申请临时审核。

第九十条 主管机关依据ISM规则的规定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的请求(委托)对非五星旗船舶及其公司审核发证的,由主管机关或其指定、委托的审核发证机构参照规则及相关规定实施。

第九十一条 公司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证书的,一经查实,审核发证机构应当立即注销其证书或公告证书失效。

第五章 责任和义务

第九十二条 对公司、船舶所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解除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和船舶、船员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公约、法律法规的责任。

第九十三条 在审核过程中,公司应当配合审核员的工作,向审核员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根据审核员的要求提供证据性资料,以便保证审核工作顺利完成。

第九十四条 公司有责任确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整改不符合规定情况和问题,并应当将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整改情况向审核发证机构报告,审核发证机构负责组织验证。

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改版、管理船舶的变化、公司组织机构和岸上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动及事故、滞留、行政处罚等信息向审核发证机构书面报告。

第九十六条 审核发证机构和审核员应当严格按照ISM规则/NSM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要求,公正、高效地实施审核,并接受主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主管机关可派员对审核过程、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和监督检查,也可直接指派审核组对公

司或船舶进行审核。

第九十七条 对于在审核中所接触的有关文件,审核员应当保守秘密并谨慎处理。

第九十八条 对审核员的不正当行为,公司可向主管机关或相应的审核发证机构投诉,并可要求予以调换审核员。

第九十九条 审核员违反本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规则的“公司”是指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第一百零一条 “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等证书及审核发证工作中使用的相关表格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发。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补发证书上记录补发时间,其他相关内容应当与原证书一致。第八十三条当证书所述内容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向审核发证机构申请证书变更。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在新证书上记录变更内容及变更时间。除变更内容外,新证书的其他内容应当与原证书一致。第八十四条针对公司初次、年度或换证审核时,选取的代表船需进行初次。中间或换证审核的情况,若签发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机构为海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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