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
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科协通〔2016〕61号
各市州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加强全省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促进科普教育资源的开发与共建共享,充分发挥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的社会服务功能和作用,省科协制定了《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联系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6年8月23日
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和全国“科技三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国家《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充分挖掘和综合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进科普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促进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所有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认定、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单位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
(一)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科研机构和中学、大学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科研中心、研究实验基地、气象台、野外观测站等,如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 (四)企业、农村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展览馆等,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六)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 (二)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活动所需的音像、实践设备、器材、模型等。
(三)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科普志愿者队伍。 (四)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五)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六)保证开放时间。一般情况下应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场馆和社会公共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科研机构和生产设施类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00天。科技周、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必须对公众免费开放。
(七)能够充分发挥公益性科普基础设施的作用,结合自身条件和工作性质,积极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科普活动。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且科普活动特色鲜明,科普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均可申报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
各机构根据自身特定的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申报不同类型的科普教育基地。
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申报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
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申报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
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场所,申报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
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场所,申报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
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申报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材料。申请认定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及设施情况。 4.科普信息化建设及信息推送情况。 5.以往从事各类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 6.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7.科普经费投入证明材料。
8.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和推荐。受理和推荐采取属地和行业系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市州科协或省相关部门受理本地或本系统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填写推荐意见后报省科协。
(三)评审。省科协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进行社会公示。
(四)认定。经认定的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由省科协颁发《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证书》,授予“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牌匾。
第四章 指导与服务
第八条 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应主动向推荐单位提交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争取相关支持,接受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第九条 各级科协组织和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行政主管单位要为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 (一)组织相关专家考察科普教育基地,对基地的建设发展提出高质量、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二)通过科普教育基地资源共享平台为基地的协同发展提供支撑与服务,支持鼓励科普教育基地通过组建行业联盟、区域联盟等形式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开展联合行动,形成品牌效应。
(三)定期组织科普教育基地的工作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四)科普教育基地行政主管单位应建立基地科普工作专项经费,并将工作纳入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考核及表彰范围,对科普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 各基地的指导和主管部门对全省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全省各类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特别情况除外),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申报,经评审通过后可被继续命名为省科普教育类基地。
第十一条 省科协对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和工作考核。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申报,经评审通过后可被继续命名为省科普教育类基地。
第十二条 省科协对考核结果优秀的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推荐给中国科协,参加“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评选命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命名: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不能满足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条件,或不能履行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义务,经省科协综合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为加强全省科普教育类基地管理,提高基地科普服务能力,促进基地持续健康发展,对全省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考核按基地类别进行,依据类别设置不同指标。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条件、科普活动开展、科普工作效果、发展潜力等。
(二)各基地推荐单位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地区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的考核工作,并按照本办法考核指标内容和省科协考核工作通知要求报送考核材料,省科协通过评审按照实际参加考核基地总数15%的比例确定当年优秀科普教育基地名额,并向社会公布。
(三)省科协对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地予以通报,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基地资格,相关情况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各基地推荐单位积极开展基地清理整顿工作,每逢双数年为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清理整顿年,对已过示范期和擅自命名挂牌的基地,坚决予以摘牌;对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况之一者,及时向省科协建议,撤销其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命名。
第六章 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湖南省科普教育类基地考核共性指标
(一)基地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且所在单位(机构)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组织机构。
(二)重视科普工作,建立了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机制,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三)具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有计划地开展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