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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临床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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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临床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暂

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卫医发[2005]4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5.11.15 【实施日期】2005.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临床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卫医发[2005]41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检验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湖南省临床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医政处。原《湖南省医疗机构检验科全面质量管理的规定(试行)》(湘卫医发[1998]14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卫生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1 /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检验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设置的临床检验实验室(含医疗机构检验科和开展临床医疗检验项目的其它临床实验室)。

第三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临床检验实验室质量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临床检验实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检验实验室布局与流程应安全、合理,并符合医院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要求。医疗机构应配备结构合理的技术队伍,有配套的设备、设施和保证系统。临床检验项目满足临床需要,并能提供24小时急诊检验服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院、科、室质量管理组织,制定并落实临床检验质量控制标准、各项标准化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即临床实验室工作制度、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输血科(血库)工作制度、标本送检核对及拒收制度、仪器管理制度、试剂采购管理制度、质控制度、检验报告审核制度、急诊检验制度、危机值报告制度、检验报告差错事故登记处理制度、抱怨处理及信息反馈制度、值班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废物处理制度 2 / 2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临床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临床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卫医发[2005]41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5.11.15【实施日期】2005.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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