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论文:浅析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确立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不平等因素的增加,弱者权益的保护日益成为国际私法中一个重要的理念。许多国家在国际私法立法中确立了弱者保护原则。我国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后,对国际私法领域弱者权益的保护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面。但是,这种保护仍不全面,并不能表明我国国际私法已经确立了弱者保护原则。我国国际私法在确立弱者保护原则方面仍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国际私法 弱者保护原则 社会性资源 一、弱者保护原则概述 (一)弱者保护原则的概念
对弱者保护原则这一概念进行解释,首先必须对“弱者”一词进行界定。经济学对弱者的界定主要是从主体的经济能力这一方面来考量。社会学则定义弱者为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的特殊社会群体。相较于经济学和社会学,法学更侧重于从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进行界定。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应界定为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因社会条件或个人能力等客观原因而处于弱势地位和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如涉外婚姻家庭领域中需要确认是否婚生地位的子女、被监护人、被收
养人、被扶养人;涉外侵权中的受害人,尤其是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的受害人等。基于此,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是指在制定、运用、实施和解释国际私法时,应侧重于保护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弱者的合法权益。
(二)弱者保护原则的兴起
保护弱者的理念兴起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这一理念的兴起有着深刻的背景。
第一,追求实质正义的法学思潮是保护弱者原则出现的社会背景,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发展是其兴起的直接原因。随着美国“冲突法革命”的爆发,国际私法开始考察冲突规则的社会基础及社会功效。较之过去,更加强调平等与博爱,对个人利益也日渐重视,但此阶段主要追求的平等已不再是形式平等而是发展后的实质平等。
第二,人权理论的不断丰富和完善促使了弱者保护原则的发展。美国学者西蒙尼德斯教授总结认为:“在20世纪末期,越来越多的法律选择规则更为公开和直接地有利于法律争议中的一方当事人。被支持的当事人可能是侵权行为的受害者、被抚养人、消费者、受雇用人,或其他任何在法律体系中被认为是弱者的当事人,他们的利益被认为是需要保护的。”基于此种需要,各国国内私法普遍制定了保护消费者、受雇人和被保险人等所谓经济弱者的法律政策。
第三,弱者保护原则的兴起是国际私法人文精神的一种体现。现代社会以抽象人格、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无身份保护为一般原则,弱者身份的提出是这种一般原则的例外。这种例外的产生并在法律规范中得以体现,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结果。保护弱者权益是人类高度文明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法律规范人性化的反映。
最后,弱者保护原则是创造和谐世界的内在要求。不和谐的真正原因是强弱共同存在构成的不稳定状态。强弱共同存在便是产生不和谐的根本原因。只有保护了弱者,才能构成和谐。
二、各国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权益立法综述
顺应国际私法理论发展趋势,目前许多国家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中都体现出了弱者保护原则。如英国《不公平合同交易法》、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奥地利《国际私法》、欧盟《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一些公约等中都一定程度体现了对弱者进行保护的理念。总的来说,各国国际私法对弱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方法有以下这些方面:
(一)“有利原则”的运用
“有利原则”是指适用于有利于弱者的法律,它是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保护的重要体现。该原则已经越来越成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