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住建[2015]5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4.20 【实施日期】2015.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住建〔2015〕57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局):
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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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 / 3
(一)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
(二) 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原则上按监督工作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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