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三节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
主讲人:李晓鸣 xiaomingli@xjtu.edu.cn第三节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
?行政执法
?司法
仲裁
民事诉讼
诉讼 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第三节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
?民事诉讼的特别救济程序——临时措施
?目的 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失,保存重要
证据,等等。
?类型 诉前责令停止侵权
诉前证据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第三节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
诉前责令停止侵权 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三节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在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规定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或者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全措施的期限。
?裁定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效力,一般应当维持至案件裁判生效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