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活动室宜设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且不应影响幼儿生活用房的日照。 4
3.6 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寝室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原规范没有规定) 4
3.7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儿童使用的通道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4
3.8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
4
3.9 寝室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的空间,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侧面或端部距外墙距离不应小
0.60m。 4
3.10 卫生间应由厕所、盥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4
3.11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 4
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 4
3.11 每班卫生间卫生设备的最少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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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12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寝室,且开门不宜直对寝室或活动室。盥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4
3.13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 0.50m 0.55m,宽度宜 0.40m
0.45m,水龙头的间距宜 0.55m 0.60m;
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
0.70m
0.80m(宽×深),沟槽式的宽度宜 0.16m
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 0.25m 0.30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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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厕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易于清洗。(原规范没有规定)
4
3.15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幼儿生活单元内宜设淋浴室;寄宿制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设置淋浴室,并应独立设置。
4
3.16 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宜设通风设施。(原规范没有规定) 4
3.17 多功能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幼儿生活单元,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篷,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4.4 服务管理用房 4
4.1 服务管理用房应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
4
4.1的规定。 4
4.1 服务管理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 注:1 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 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原规范没有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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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间。(原规范没有规定)
4
4.3 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处,并应靠近保健观察室。 4
4.4 保健观察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
2 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分开; 3 宜设单独出入口; 4 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5 应设独立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 4
4.5 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 4.5 供应用房 4
5.1 供应用房应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活动用房应有一定距离。(车库为新加内容)
4
5.2 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的规定。
4
5.3 厨房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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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m。(原规范没有规定) 4
5.4 厨房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应采用无毒、无污染、光滑和易清洁的材料;墙面阴角宜做弧形;地面应防滑,并应设排水设施。
4
5.5 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时,应设提升食梯。食梯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应大
1.70m。 4
5.6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集中洗衣房。 4
5.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专用消毒间。 4
5.8 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原规范没有规定)
5 室内环境 5.1 采 光 5
1.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各类房间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采光系数最低值及窗地面积比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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