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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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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气瓶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设备损坏及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使用的压缩气体气瓶和工业气瓶,但不包括呼吸器气瓶及各类消防用气瓶。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

3.1.1 负责对气瓶及附件的供货方、检验方、维修方进行资质审查。 3.1.2 负责气瓶及附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3.2 使用部门安全管理人员

3.2.1 负责对本单位气瓶及附件的使用管理。

3.2.2 负责定期对本单位气瓶及附件的操作与维护组织安全检查。 3.3气瓶使用人员

3.4.1 负责对气瓶及附件进行日常检查及维护。

3.4.2 发现气瓶及附件有异样时,及时通报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4 内容

4.1 各单位使用的气瓶出厂时,必须在产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

4.2 各单位使用的气瓶必须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要求,不得使用报废翻新后的气瓶。

4.3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4.3.1 具有营业执照和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4.3.2 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及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4.3.3 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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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具有健全的气瓶充装健康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4.3.5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气瓶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4.4 气瓶的使用

气瓶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气瓶的安全附件和本体(包括颜色、字迹和检验标记)进行检查(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退回或停止使用。 4.4.1 使用前检查

4.4.1.1 气瓶上没有粘贴气体充装后的检验合格证的不得使用。

4.4.1.2 气瓶的颜色标记与所需的气体不符,或者颜色标记模糊不清,或者表面漆色覆盖在另一种漆色之上的不得使用。

4.4.1.3 瓶体上有不能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缺陷,如严重的机械损伤、变形、腐蚀等,不得使用。

4.4.1.4 瓶阀漏气、阀杆受损、侧接嘴螺纹旋向与所需要的气体性质不符或螺纹受损的不得使用。

4.4.1.5 在氧气或氧化性气体气瓶上或瓶阀上有油脂物的不得使用。 4.4.1.6 气瓶不能直立、底座松动、倾斜的不得使用。

4.4.1.7 气瓶上未装瓶帽和防震圈,瓶帽和防震圈不符合要求或损坏不得接受。 4.4.1.8 在使用压缩气体软管时,作业人员必须检查: ? ? ? ? ?

所有接头是否密封,在有压力的情况下不会脱落; 当打开或关闭压缩气体时,喷嘴必须非常牢固;

软管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任何破裂的或漏气的软管必须立即更换; 绝对禁止将软管敷设在安全通道上; 软管要沿走道的一侧布置。

4.4.2 使用中的安全要求

4.4.2.1 气瓶使用时必须保证专瓶专用,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4.4.2.2 气瓶使用时,一般要立放,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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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3 近距离移动气瓶,应用手盘瓶后转动瓶底,移动距离较远时,可用轻便小车运送,严禁抛、滚、滑、翻。气瓶在工地使用时,应将其放在专用车辆上或将其固定使用。

4.4.2.4 使用氧气瓶或氧化性气体气瓶时,操作者应仔细检查自己的双手、手套、工具、减压器、瓶阀等有无沾染油脂,凡有油脂的必须脱脂干净后,方能操作。 4.4.2.5 氧气瓶或氧化性气体气瓶与减压阀或汇流排导管连接的密封处,不得采用可燃性材料。

4.4.2.6 在安装减压阀器或汇流排导管时,必须检查卡箍或连接螺帽的螺纹完好情况。用于连接气瓶的减压阀、接头、导管和压力表,都应涂以标记,用在专一类气瓶上,严禁混用。

4.4.2.7 开启和关闭瓶阀时,只能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准使用锤子、管钳、长柄螺纹扳手,以防损坏阀件,开启或关闭的速度应缓慢。

4.4.2.8 发现瓶阀漏气,或放不出气来,或存在其他缺陷时,将瓶阀关闭,并将发现的缺陷标在瓶体上,送交气瓶充装单位处理。

4.4.2.9 气瓶使用后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以防混入其他气体或杂质。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量的剩余气体。

4.4.2.10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缓冲器等。

4.4.2.11 在夏季使用时,应防止暴晒,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4.4.2.12 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4.4.2.13 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辐射源、其它危险化学物品,距明火10米以外(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不应进行有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4.4.2.14瓶阀冻结时,应把气瓶移到较温暖的地方,用温水解冻。严禁用温度超过40度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4.4.2.15使用中应保持气瓶上的油漆完好,漆色脱落或模糊不清时,应按规定重新漆色。

4.4.2.16 严禁敲击、碰撞气瓶和在气瓶上进行电弧焊及用气瓶做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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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对气瓶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设备损坏及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使用的压缩气体气瓶和工业气瓶,但不包括呼吸器气瓶及各类消防用气瓶。3职责3.1安全环保部3.1.1负责对气瓶及附件的供货方、检验方、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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