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农村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宁党厅字〔2018〕7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宁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监督管理、年度清查和定期报告等六项制度(试行)》(宁农(经)发〔2018〕34号)及《原州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登记制度》(原农清办〔2018〕4号)要求,请各乡镇扎实开展2018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并将结果于2019年3月5日前报农经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产核资范围
全区所有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组)及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撤村建居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二、清产核资内容
包括用于村级集体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三、清产核资时间
此次清产核资的登记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完成时间为2019年3月5日前。
四、操作步骤
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严格按照清查、评估处置、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七个步骤”进行。
(一)清查。以村自查为主,全面进行清查。对村集体资产特别是经营性资产进行逐笔逐项清查。对资金、资产的清查,要以村会计账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资源的清查,要查明实际数量及其权属。
(二)评估处置。理顺村集体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好乡镇与村集体、村集体与组(队)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依规进行核实,对无法清理的交由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协商处理;对无原始凭据无法确定资产价值的,可在询价的基础上,参照现行市场价格进行折价评估;对一些现有经营性资产与原价值背离的,要进行重新价值评估;对无具体使用价值的资产,可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比照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进行报废,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评估结果要经全体评估人员同意并签字盖章,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公示无异
议后进行登记并作账务处理。
(三)登记。清产核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要求进行填写,清查一项登记一项。资产的登记要按类别详细登记其名称、数量及使用情况。登记的内容要全面,事实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做到不遗不漏。
(四)核实。对已清查登记的集体资产,由村监会逐项核实。确保清查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无误。
(五)公示。对初步核实后的集体资产,在村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结果要得到群众认可。
(六)确认。公示期满,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集体经济成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确认。
(七)上报。清产核资结束后,乡镇负责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工作,校验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将清产核资结果录入宁夏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并报送县级农业部门。
五、清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清产核资是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规定,是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重要举措,也是对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有效运营、保值增值,发展村集体经济和增强农民财产性收入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强化时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年度清查和定期报告,已被列为乡镇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指标。确保此项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请各乡镇务必按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有关表册,登陆系统平台。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