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总工或技术负责人必须管理的23件事 1总工程师负责矿井地测技术管理工作。
2基建矿井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3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4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5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6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7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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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9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10冲击地压煤层应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在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必须在采空区内留煤柱时,应进行论证,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11煤层顶、底板分布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轨道巷和回风巷应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对已经不具备石门隔离开采条件的应制定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12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应大于实际水头值;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13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应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决定。防水闸墙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竣工验收。
14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不应敷设电力电缆。确需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敷设电力电缆时,应有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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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护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15改接或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16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
17安全避险系统应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
18突出矿井,以及发生险情或事故时井下人员依靠自救器或1次自救器接力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矿井,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的布局、类型、技术性能等具体设计,应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19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0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容易自燃、自燃的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1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2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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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门条件的,应制定防突(透)水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23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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