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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期末简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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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告知义务:p106

1、33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40条:辩护人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3、46条:辩护人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发回重审的情形:p408

一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是证据不足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 违反刑事诉讼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 违反回避制度的

(3) 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p404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以及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二审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特别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

对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即使被告人并未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

议,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主观题范围:

一.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 p80

《刑诉》1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一)基本含义

1.明确规定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2.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有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时,不得将任何人确定有罪。

3.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公正的审理,并给予被告人一切辩护上所需的保障。。

(二)该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相应体现

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公诉案件在提起公诉前将被追究者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之后始称为刑事被告人。 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者作出的定罪免罚决定,其性质是有罪决定。

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得因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推定其有罪。

4. 疑案作无罪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安检,检查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不起诉的处理,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法定不予追究情形p82

刑诉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立案前的审查中,如果发现存在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在立案后的诉讼过程中,发现案件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相应的诉讼程序,作出相应的处理,终止诉讼活动;

在侦查阶段应当由侦查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有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审判阶段,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属于其他五种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宣告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逮捕

逮捕的适用条件:p193

《刑诉》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

这一规定表明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①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②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③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2、刑罚条件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3、必要性条件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①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②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③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④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⑤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另外,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此外,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

①概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②刑诉72条 适用范围: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其他考点:1、监视居住的场所分两种:(1)住所 (2)指定的居所(针对无住处的,或者虽又住处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所执行可能有

碍侦查的)

2.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的24小时内的通知义务。

3.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4.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别人不包括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五.不起诉p302

1、概念:人检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侦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经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

2、不起诉的条件

①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刑诉》第173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定不起诉有一下六种情形: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刑诉期末简答2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p1061、33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2、40条:辩护人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3、46条:辩护人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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